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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王恩田:榮仲方鼎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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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王恩田榮仲方鼎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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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見榮仲方鼎,銘1048字:

王作榮仲序。

在十月又二月

生霸吉,庚

寅,子加榮仲

王凡庸一,牲大牢。

己巳,榮仲速

芮伯、㝬侯子=

錫白金鈞。用

作父丁将鼎

彝。[1](圖一)

图一 荣仲方鼎铭文

 

一、“榮仲”與“史”字族徽

榮是西周同姓國。因榮夷公好專利,是造成周厲王出奔的重要原因之一。《國語•周語上》:“厲王說榮夷公。”注:“說,好也。榮,國名。夷,諡也。”《集解》:“汪遠孫曰:‘榮為周同姓之國。夷公名終,見《墨子•所染篇》,《呂氏春秋•當染篇》。’”[2]另一說法認為榮氏是“畿內諸侯”。《史記•周本紀》《集解》引馬融曰:“榮伯周同姓,畿內諸侯為卿大夫也。”無論如何,“榮仲”應是姬姓,則無疑問。而“史”則是任姓薛國的史族族徽。我曾根據陝西岐山出土的亞薛史鼎,薛與史組成複合族徽。以及薛侯鼎銘文末尾署有“史”族徽(圖二),提出薛國是史族所建立的國家[3]滕州薛國故城城東500米的前掌大商周墓地出土60余件“史”字族徽的銅器[4]。證明拙說可信。姬姓榮仲鑄器卻署有妊姓薛國的“史”字族徽,顯然是張冠李戴。此可疑者一。李朝遠先生居然以榮仲方鼎使用“史”字族徽為根據,反而認為“史”族與薛國無關,並認為薛侯鼎“真偽難辨”[5],未免本末倒置。

二、王作榮仲序

“序”字是李學勤先生所釋,認為序即學校。而李朝遠先生則釋為“宮”,認為“王作榮仲宮”,即“使榮仲作宮”[6]。妄加“使”字,顯然是“增字解經”,並不符合銘文原意。

《詩•小雅•北山》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王為君,榮仲為臣。歷來只有臣事君,或君命臣。怎麼可能反其道而行之,讓“王為其臣”榮仲“修建學校或宮殿”呢?此可疑者二。

三、生霸吉

西周記時有兩套系統。一套是月相記時,另一套是吉日記時。“生霸”指新月出現之時。“望”指月圓。“死霸”指月之消失。月相均發生在晚上,而記事均在白天。因此,使用月相記時,必須加時間副詞“既”,表示已經過去。“既生霸”指新月出現過後。“既望”指月圓過後。“既死霸”指月亮已經開始消失。鼎銘以月相“生霸”記時,而不加時間副詞“既”,是錯誤的。吉日記時最常見的是“初吉”,極其個別的用“既吉”(《集成》2550),或稱為“月吉”,或稱為“吉日”,絕不單稱“吉”。鼎銘不僅單稱“生霸”和“吉”,而且把這兩種性質不同的記時方式撮合在一起,違背記時規律。周公廟背甲的“哉死霸”,哉,之部。既,微部。之、微通轉。“哉死霸”讀作“既死霸”。“哉死霸”與“生霸吉”毫不相干,不能用來證明“生霸吉”的記時是正確的。可疑者三。

四、李學勤先生認為“子加榮仲”和“子賜白金”中的“子”即文獻中的“國子”,並引《周禮•大司樂》“國之子弟”鄭玄注“國之子弟,公卿大夫之子弟,當學者謂之國子”。並認為“‘子’的地位身份很高,可能是周王和公卿之子”。

按,作為行為主體稱謂的“子”,商周有別。商人以“子”為姓,來源於始祖簡狄吞玄鳥卵而生契的感生傳說。卵與子同物而異名。雞卵又稱雞子,蠶卵又稱蠶子,故商人以子為姓(《史記•殷本紀》)。子族是商人的始出之族,就宗法制度而言是商人的大宗,其大宗宗子稱為“子”。花東卜辭中所謂“權傾朝野”的“子”,即子族大宗的宗子。從子族分化出來的新的子族,其宗子也可稱為“子”,但對大宗宗子而言,則稱為“小子”。商代金文“子商小子省貝”(《集成》5394)。“子”即子族的大宗宗子。“小子省”即子族小宗宗子。伴隨著商朝的滅亡,作為子族大宗宗子和行為主體稱謂的“子”,也隨之而消失了。在周人典籍《詩經》中單稱“子”時,是對一般人的尊稱。在儒家經典中單稱“子”是對孔子的簡稱。除此之外,在浩如煙海的典籍和大量的金文中,再也找不到作為行為主體的具有特等含義的“子”。周人稱“子”時,前面必須加限定詞。如王之子稱“王子”,公卿之子稱“公子”。或加國名,如徐子、薛子。或加族名,如齊國的國子、高子。或加姓氏,如孔子、墨子等等,絕不單稱子。如果是據《春秋》例:舊君死,新君立,當年稱子,逾年稱爵。則宋桓公死,其子宋襄公立。襄公當年應稱宋子,也不能單稱“子”。衛文公死,其子衛成公當年只能稱衛子,也不能單稱“子”。榮仲方鼎作為行為主體單稱“子”,違背周代稱名的通例。可疑者四。

五、“王作榮仲序”與附加時間的“子加榮仲王凡庸一,牲大牢”,理應是並列句。說的是兩件毫不相干的事。李學勤先生從中間逗開,作為一段話,無法說清上句與下句的因果關係。

常言道:“無功不受祿”。王為什麼要為榮仲作序?子為什麼要贈送給榮仲大鐘和牛羊豕三牲具備的大牢?銘文並沒有交待,讓人感到莫名其妙。此可疑者五。

六、榮仲方鼎,器口與器底長度相等,器腹與器足等高,器形與殷墟郭家莊M160出土的方鼎略同[7],其年代應屬殷商晚期。李學勤先生把榮仲方鼎定為康王時期。而成王時期的大祝禽方鼎,器口長於器底。康王時期的成王方鼎,足高大于腹高[8]。這與榮仲方鼎的形制是不符的。定為康王時期,顯然偏晚。子賞賜給榮仲“鐋鏞”即大鐘一件。而西周所見銅鐘,大多是中晚期的。惟一年代最早的銅鐘是陝西寶雞竹園溝M7出土的,年代屬康昭之際[9]。即使定為康王,也早於竹園溝銅鐘。把榮仲方鼎定為康王,以及銘文說子賞賜給榮仲一件大鐘,這與考古發現銅鐘年代的實際情況是不相符的。此可疑者六。

七、榮仲速芮伯、㝬侯子=錫白金鈞。

李學勤先生在芮伯後加了逗號。又由於子後有重文符號,故解為“邀芮伯胡侯之子入學”。“錫白金鈞”,“是芮伯、胡侯之子對榮仲的賞賜”。可商。

首先,銘文只在“胡侯子”後加了合文符號,因此,“子賜白金鈞”中的“子”,只能是胡侯之子。如果“是芮伯、胡侯之子對榮仲的賞賜”,那麼還必須在“芮伯”後也加上重文符號,才符合語法。其次,只有上對下可言“賜”。芮伯和胡侯之子對於邀他們入學的王室大臣榮仲只能說“納”“獻”,否則就不合禮制。第三,子所賜給榮仲的白金的性質是什麼?是學費嗎?西周小學、大學都是公辦,不收學費。而且學習成績優異者,還可以入仕做官(《漢書•食貨志》)。一直到春秋晚期孔子開辦私塾,才收取學費“束脩”。因此,“子賜白金鈞”一語,顯然是畫蛇添足的杜撰。此可疑者七。

八、如果榮仲方鼎年代屬於康王,則康王時期的金文,字體規範工整。不僅如此,康王時期的廿三祀盂鼎,其章法佈局已經能夠做到橫成排,豎成行(《集成》2837)。榮仲為其父鑄作祭器,是很嚴肅的事情。榮仲方鼎的銘文書丹者理應畢恭畢敬,中規中矩,一絲不苟。但鼎銘字形卻是七大八小,歪七扭八,狂肆忒甚。更談不上有什麼章法佈局可言。此可疑者八。

 

綜上所證,榮仲方鼎銘文,記時有誤,亂用族徽,內容離奇,語病甚多,字形、字體古怪,章法佈局雜亂無章,器物形制年代與銘文的年代脫節,是一篇水準不高的偽作。

從銘文拓本看,似有幾處墊片。如是,則不僅是銘偽,而且還是器也偽的“贗鼎”了。

 

 



[1] 李學勤《試論新發現的docu0001方鼎和榮仲方鼎》,《文物》20059期。

[2] 徐元浩《國語集解》(修訂本),中華書局,2002年,13頁。

[3] 王恩田《陝西岐山新出薛器考釋》,《古文字論集》(一),考古與文物叢刊第二號1983年,《考古與文物》編輯部出版。

[4]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滕州前掌大墓地》,文物出版社,200511月。

[5] 李朝遠《前掌大墓地中的“史”及其他》,山東大學東方考古中心《東方考古》(4),科學出版社,2008年。

[6] 李朝遠《讀榮仲方鼎》,《中國文物報》2005122日七版《考古》。

[7]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安陽殷墟郭家莊商代墓葬19821992年考古發掘報告》,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8月,82頁圖59:3

[8] 王世民、陳公柔、張長壽《西周青銅器分期斷代研究》,文物出版社,199911月。

[9] 王世民、陳公柔、張長壽《西周青銅器分期斷代研究》,文物出版社,199911月。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7327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7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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