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宋代唐燕樂的演出史料可證唐燕樂係下徵音階考辨
《宋史‧樂志》記載於北宋末實行大晟新樂制時,蔡絛上書之言:『燕樂本雜用唐聲調,樂器多裔部,亦唐律』。
而亦記載蔡攸的上書指出的:
『舊制有巢笙、竽笙、和笙。巢笙自黃鐘而下十九管,非古制度。其竽笙、和笙並以正律林鐘為宮,三笙合奏,曲用兩調,和笙奏黃鐘曲,則巢笙奏林鐘曲以應之,宮、徵相雜。器本宴樂,』
按,所說的『巢笙自黃鐘而下十九管,非古制度。』指巢笙乃用宋燕樂的正聲音階。
而『其竽笙、和笙並以正律林鐘為宮』,則指出竽笙及和笙是使用了唐代燕樂(『唐聲調』)下徵音階的黃鐘均,從宋人角度來看是宋人的律(『正律』)的林鐘均(此文字於下文解釋)。
並指出,此宋代燕樂的演出是雜用了唐聲調(實為唐代的下徵音階),故指出:
『三笙合奏,曲用兩調,和笙奏黃鐘曲,則巢笙奏林鐘曲以應之。』
即,合奏時,和笙是使用了唐代以下徵音階的黃鐘均,而巢笙乃用宋燕樂的正聲音階的林鐘均。
吾人曾於〈從唐代黃鐘宮法曲《望瀛》於宋奏以中呂宮即知唐代燕樂係下徵音階〉一文內列出一張唐代燕樂及宋代燕樂的工尺及七音對照表如下:
唐代燕樂 下徵音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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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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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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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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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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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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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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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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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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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燕樂正聲音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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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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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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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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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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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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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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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凡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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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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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依上表,再加列一列宋代十二律如下表,則明白可以看出,
宋代以工尺譜的『合』字當宋律的黃鐘,而宋律的林鐘,乃唐代下徵音階的燕樂的黃鐘,即下徵音階的宮音所在。當宋代燕樂與唐代燕樂合奏時,要取得完美和諧,七聲都得有一彼此相對應的聲,於是一看下表,即知,當宋代正聲音階的燕樂和笙奏林鐘均的曲子的時候,於是唐代下徵音階的燕樂巢笙奏以黃鐘均,此時,唐燕樂與宋燕樂的七聲之中必有一音互相對應,於是雖『曲用兩調』,仍可和諧。
於是吾人於上例裡可以看出『燕樂本雜用唐聲調,樂器多裔部,亦唐律』在宋代的實例,及其於合奏時唐宋的燕樂器如何取得合奏時的一致的一個難得的文獻記載的例子。
更可以從此例子可以看出,如果唐代燕樂的音階不是下徵音階,而是正聲音階,或今人誤讀蔡元定的燕樂書文字而造出的無中生有的清商音階(燕樂音階),則必然對應不起來,於是可以確證唐代的燕樂是下徵音階(除少用的角調是『商角同用』之下移商調來用的),而唐代燕樂的正聲音階說或清商音階說,甚至學術不固,無法判明唐燕樂是何音階之下,因而舉唐燕樂會有三宮,又是下徵音階,又是正聲音階,又是清商音階,想如何解釋就可依違擇用,如黃翔鵬、路應昆等人,如今可證游移不定於『同均三宮』的取巧手法實屬完全虛妄之論了。(劉有恒,2019,8,20於台北)
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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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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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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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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夾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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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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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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蕤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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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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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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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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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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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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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黃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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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燕樂 下徵音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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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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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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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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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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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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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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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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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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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燕樂正聲音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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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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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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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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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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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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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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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凡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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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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