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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8 18:59:50瀏覽119|回應0|推薦0 | |
法治杂谈(12)法律条文 vs 舆论 女子进错房间上错床
女子随后向警方报案,称遭人强奸。 但警方称,事情发生时小娟是自愿,所以是否涉嫌强奸难认定。
此事若从一些法治观念不太深的人看来,第一反应便是,对这个“揩油男”应该要绳之以法--这只是根据头脑里的传统观念形成的思维。 然而,经查法律条文后,却无法认定“揩油男”是犯法行为。 首先,报案者是她自己跑进人家房间去的,没有人强迫或威胁她进去的。 其次,按报案者的说词,她是“错将里面的青年男子当作男友”,因此,当“与之发生关系”时就没有暴力行为发生。即如警方所称的,“事情发生时小娟是自愿”。 无法从法律上认定是“强奸”。至多是一个“通奸”,但“通奸”不犯法。 尽管可能有不少人从直觉上的反应是,“揩油男”不对,但根据法律条文,他却是无罪。 这就是我要探讨的一个论题:法律条文 vs 舆论。 在这个案子里,据案情的描述来看,“揩油男”甚至连道德谴责都不适用--她自愿进房,主动上床,而他笑纳。他何错之有? 报案者可能会指责“揩油男”:卑鄙地利用了她的一时不察之误。。。 那“揩油男”反问一句,我当时怎么可能知道你是走错门的?你有证据吗?我只以为你是来求欢的。
有一个很蹊跷的細節,好像没人指出来:“揩油男”的房门到了晚上睡觉时为什么不从房内锁死? 因为一般来说,人到了客店过夜,晚上总是从房内锁死房门然后上床睡觉的。 而如果“揩油男”的房门原来是锁死的话,就不会发生这个女子走错门的事。 他可能会辩称:那天忘记锁门就上床睡觉了。。。 这理由虽然有点牵强,但你能说他一定是故意不锁门的吗?证据呢? 之所以我来提这个锁门的細節,是因为我几十年前听过的一个故事,情节竟与上述这个案子惊人地相似。 这人一上了年纪后,唯一只剩下一个优势了--装了满肚子的故事。 听这个故事的时候我大概还是个小孩子吧,是在夏夜纳凉时听一个生产队长讲的。 这类“黄段子”听了后几十年都还记得,真是打小就俗啊。 那个“黄段子”可是比这个案情有内容多了,細節也多,还加上“揩油男”的心理动机叙述。 话说一对新婚夫妇,结婚后出门旅游。 一天到了某地,找了一个小客栈过夜。 这新婚燕尔,夜夜笙歌,本也是人之常情。只不过,那晚动静闹得大了点,莺声燕语时高时低。又赶上那小客栈的墙壁隔音效果差了些,结果把住在隔壁的一个男子给吵醒过来了。 被吵醒后,那男子免费听了一段AV片子。到最后是熊熊烈火,一点即着。
那种小客栈,房间内是没有卫浴的,公用厕所在走廊的尽头上。 那女子开了门出来后,把门留了一条缝,以备回来时好认门。 隔壁的男子正被内火焚烧得生不如死之际,忽听到外面的开门的咿呀声,并听到脚步声走过门前。于是起身开门出来看,只见那女子正走向走廊的尽头。然后回过头一看,见隔壁的房门留了一条小缝。 于是心生一计,也把自己的房门留了一条小缝,然后上床作蒙头大睡状。 那女子上完厕所沿着走廊往回走。因为每个房间从外看来都差不多,虽说房号有不同,但小客栈图节约,仅用了一盏小瓦数的灯泡在走廊上照明,兼且睡眼惺松之下,不易辨认房号,因此一心只认那个留了条缝的房门。 第一个碰上有门缝的就是那个“揩油男”的房。她不虞有诈,一头直扑进去,并随手关上门--春寒料峭,走廊上穿堂风刺骨。
“揩油男”早已森严壁垒,更加众志成城,就驴上坡,因势利导。。。 那女子也是新婚新手,毫无经验常识--虽说长江后浪推前浪,但前一波刚刚结束,按理前浪是“死”在床铺上的。去上了一趟厕所还5分钟都不到,连中场休息15分钟都没有呢,这后浪就马上来了?那年头,“伟哥”还没发明呢。 她只以为,但凡是个男人就得是个猛男。 还有一个因素是,在当年可不像现在的作派。现如今,在婚前小两口都已经彩排预演了多少次都不知道,因此到了结婚时,对于对方的体态以及上位的姿式已经是了如指掌,即使在黑暗中凭手感体感也能知道那是谁,不会错的。 而在当年,大多数人是在婚后才开始“贴身肉搏”的。 这才几天,小两口还都处于“摸着石头过河”,属于磨合阶段。因此即使“场上换人”,也不易察觉。 于是,在一连串的偶然、巧合,加上人为精心策划,终于成就“好事”一桩--黄洋界上炮声隆。。。 礼毕,“揩油男”装作呼呼大睡,而那女子因为不期然地加演了一场,早已疲惫不堪,迅即入睡。 “揩油男”等到女子鼾声如雷之际,悄然爬起,穿好衣服,拎起旅行袋溜之大吉--报道敌军宵遁。。。 等到第二天丈夫睡醒之后,不见妻子。遍寻不着后,开始叫喊,却听见妻子在隔壁房间应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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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雜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