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與黃虹霞律師書 (”江國慶案 ” 平反律師 )
2011/07/27 00:52:02瀏覽3001|回應0|推薦321
<與黃虹霞律師書>
  書此信,敬佩 ”古金水案”及 ”江國慶案” 平反辯護律師 黃虹霞女士。

黃律師虹霞閣下:
人生一世,如屈伸肘之短促,得緣相識,並蒙相助。何幸之有、何福之深。余無辜逢厄訟,終至不傷身,是幸也。觸於中有感;繩墨是非、仁愛之心,轉念間寬闊至也。故而暫且養鋒,待時熟;再發正義之聲,振清白之譽。以求仰俯不愧天地、內不愧己心。

今之司法,執法善正者有之,不在少數;然仍不足以濟司法之病陋。國內司法已然不為正義最後防線,嚴重陷落至;遭司法不公受害之百姓眾生,早已怨聲載道,涕泗交頤,全是事實。

今欲端正司法生態,憑一己之力,其危如一髮引千鈞。必要鼓天下之眾,方可成就改革之功。惟星火燎原之事,自古既有之;今網絡撲天蓋地,何足畏也。

古人有云:「不為威惕,不為利疚」,「君子不為小人之恟恟而易其行」。小人耶?君子耶?端視其能否抗利誘、敵權勢就仁義矣。積善積惡,人各取其殃慶;遲早之事。聖經云:「伸冤在主,神必報應」。

謹慎書此信,一傾心中所感。敬佩閣下不僅內仁外義,且名滿法界并才節過人之俠(霞)女。伏惟萬福!

徐琳白

後記:
1.此文乃寫給吾之訟事委任律師 黃虹霞女士書信,表達心之仰服及感激。並抒發余對台灣司法亟需改革之直告。黃律師法界俠女,為人正義富愛心,受人敬重。曾仗義相助 ”古金水案”,並為 ”江國慶案” 平反辯護律師。

2.聖經羅馬書云:「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主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不要為惡所勝,反要以善勝惡。」
( 創作散文 )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hsulin1960&aid=5471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