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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2/23 12:05:15瀏覽613|回應0|推薦1 | |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照顧民眾換屋需要,對於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1年內以先購後售方式換屋(買新賣舊),雖於出售房地時擁有2戶房地,仍屬合理常態移轉予以排除課稅;又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它非自願性因素致需出售新房地者(買新賣新),亦予排除課稅。如不符合前述規定,即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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