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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2/31 11:11:40瀏覽406|回應0|推薦0 |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其持有2年內作農業使用之土地,於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農地農用之證明後如出售予公司,可否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本條例第5條第4款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或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故所有權人移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之不動產,於國稅局查核時,除出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外,還要提供「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證明,始可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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