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09/08/01 21:00:50瀏覽39901|回應9|推薦1 | |
自這幾年接觸很多土地裁判分割之登記的案子,大多有幾個共同之處。全部是因為共有人之間無法協議成功,往往一、二個人就影響其他共有人的權益。這時就必須依法令制度來尋求解決。 在土地相關法令的規定裏,分割協議不成需向鄉鎮公所申請協調,我所遇到的情形在鄉鎮公所的協調會大都無法成立,因為各有各的想法甚至會有人提到補償。此時若協調不成,則由欲分割的共有人向法院提出共有物分割訴訟。 在法院受理階段,通常法院會先以調解庭來試圖調解,若調解不成則進入訴訟階段。法院則會寄出出庭通知,通知共有人出庭。通常在第一庭,法官會安排現場勘查的時間,讓所有相關人士能在現場說明清楚,而法官也到現場了解現場狀況,例如有無佔用情形,以及地形狀況。而通常經過現場勘查之後,會進入第二庭,此時法官手上會有由地政機關提出的現場勘查後律定的分割圖,在庭中則提出,讓共有人確認是否同意,在確認同意後,即完成訴訟程序,法院即會寄出審判結果,在審判結果後法院則寄出判決確定書。共有人收到後,就可以至地政機關辦理土地分割了。 而上述看似簡單的程序,事實上也須經過約一年至一年半的時間,中間原告的相關利益保護也需注意,例如訴訟費用的分擔等事。 提醒各共有人應注意程序及訴狀的撰寫。 |
|
| ( 不分類|不分類 ) |



字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