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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後,他共有人得代位申辦繼承登記相關函釋
2015/03/19 14:41:33瀏覽1240|回應0|推薦0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6年7月3日台內地字第517421號函
【要旨】共有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後,部分共有人拒不辦理繼承登記,他共有人得代位申辦繼承登記
【內容】關於共有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後,部分繼承人拒不辦理繼承登記,致無法辦理分割案,請依行政院核復事項辦理。
附:行政院76年6月24日台76內13717號函

主旨:所報關於監察院函送內政委員會對徐○○陳情為王○○等共有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後,部分繼承人拒不辦理繼承登記,致無法辦理分割登記案之決議文請查復一案處理情形,請照核復事項辦理。核復事項:本案既經法院判令其共有人(已死亡)之繼承人應辦理繼承登記,再協同他共有人辦理分割登記,如其拒不辦理繼承登記,他共有人自得代位依據判決意旨依序申請登記,於代辦繼承登記時,有關遺產稅部分得依下列程序處理:申請人得代位申繳遺產稅,經領取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後辦理繼承登記。如申請人不願代繳遺產稅者,得申請或由地政機關通知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限期令該繼承人繳納,並得依規定處罰鍰或滯納金,以促其繳納及申辦繼承登記。逾規定期限仍未繳納者,並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經執行完畢由稅捐稽徵機關發給稅款繳清證明書,據以辦理繼承登記。今後對於繼承登記發生困難之案件,貴部宜請地政機關依據有關法令促請繼承人辦理繼承及分割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2年5月19日台內地字第157302號函
【要旨】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得依據法院判決代為申辦繼承登記
【內容】按因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繼承登記者,仍應由申請人提出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此觀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第1、3項之規定甚明。本部72年4月20日台內地字第15335函說明二會商結論所載:「部分共有人依據法院判決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如他共有人中已死亡,經法院判令其繼承人應辦繼承登記者,登記申請人得就法院分割之不動產代為申辦繼承登記後(本部57年1月26日台內地字第295558號函參照),再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規定辦理」乙節,僅在敘明部分共有人有權代為申辦繼承登記而已,至辦理繼承登記之程序仍應依前開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辦理,應無疑義。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第81條修正後為第119條、第100條)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0年7月22日台內地字第0403號函
【要旨】憑法院確定判決得代為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再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內容】一、按「為執行名義之判決係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而不表示者,視為自判決確定時已為其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前段訂有明文。本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既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65年度訴字第1262號判決確定,應將彰化市○○段第○○等號地上建物辦理保存登記後,再協同○○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抵押權人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該○○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拒不辦理時,自得由○○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憑確定判決,循前開民事訴訟法規定,以「○○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名義,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8條、第69條及第70條規定代為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再單獨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二、又○○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69年間另以契約行為將抵押權及債權一併移轉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應俟前述登記辦理完竣後,再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2條規定申請辦理抵押權移轉登記。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38條、第69條、第70條修正後為第42條、第78條、第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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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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