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14)日院會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刪除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的規定,未來資本額多寡由個別公司決定。
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丁守中表示,國際趨勢就是不設定資本額,公司資本只要可以承擔營運就行了。該法三讀對增加台灣的國際競爭力有相當大的幫助。
公司法初審時,即有立委擔心虛設公司行號問題。丁守中認為,虛設公司的問題,可以用公司法其他法條以及商業會計法管理限制,仍有相關配套措施,不必太過擔憂。
現行公司法第100、156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最低資本總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三讀刪除。
立法院去年才修公司法,把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減半,從新台幣100萬元降至50萬元、一般公司調整至25萬元。修法後,台灣投資環境該項在國際的評比上仍過高,因此行政院再提修法,直接刪除最低資本額規定。
過去財力較弱的民眾要成立公司,達最低資本額規定,甚至製造假的存款證明,資本額門檻增加民眾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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