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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2 03:15:03瀏覽1423|回應4|推薦45 | |
https://www.epochweekly.com/b5/675/20977.htm
3、 依利益衡量原則,本件尚無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必要: 本院考量新聞媒體屬於全體國民之公共資源即社會公器,其使用及發展應受國家政策與主管機關依法監督,本件聲請若予准許,形同聲請人藉由假處分程序迴避國家對於衛星頻道事業換照監理之規範,除將使衛星廣播電視法所定6年定期換照之制度設計形同具文,並影響相對人有效管理秩序之權能,且衛星頻道事業所製作並藉由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播送之節目及廣告,對一般社會大眾正確資訊之取得與認知影響深遠,而本院在本件保全程序中,依現有事證,尚難認原處分已對聲請人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已如前述,且聲請事項一部分內容實際已達與本案所要求之目標者即滿足性處分,聲請人亦能釋明本案訴訟勝訴之蓋然性有較高情形,再衡量聲請人因未獲換照所受之損失、相對人有效管理秩序之權能、衛星頻道事業所製播節目及廣告對社會影響之重大等情事,聲請人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難謂已達准許聲請之必要程度,自難准許。
4、 有關中天主張NCC於本件假處分程序確定前,不得許可或同意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就第52頻道所為頻道規劃變更之申請部分: 本件換照申請案係聲請人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向相對人申請核發衛星廣播電視執照,相對人依據上開規定所核發之執照,其內容為對於聲請人之申請書及營運計畫書所為的許可處分,該許可處分內容本不包含其頻位。又衛星頻道事業於有線電視系統上的頻位係由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及衛星頻道事業或其頻道代理商經過商業機制形成,屬於私法上法律關係,相對人無從主動介入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及衛星頻道事業或其頻道代理商間的商業機制及私法上法律關係。則聲請人就聲請事項二部分,實屬私法上法律關係之爭執,並非「公法上法律關係」之爭執,對此聲請人無從以相對人為被告提起相同內容之本案訴訟。從而,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假處分,與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所定「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要件不符,亦應予裁定駁回。
【更多精彩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 出版時間 13:50 更新時間 21:34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1207/2YGI6NBZO5CHTOQHHKIIMTDBU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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