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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2 02:24:08瀏覽1469|回應2|推薦47 | |
https://www.epochweekly.com/b5/675/20977.htm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駁回中天聲請假處分理由全文如下:
1、 聲請人並未釋明其於本案訴訟具勝訴之高度蓋然性: 聲請人主張原處分各項程序上或實體上違法爭議,尚待本案行政訴訟就該等程序性要求所可能衍生之瑕疵或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有無違誤,暨其所生瑕疵或違誤是否影響原處分之合法性,為進一步的調查與判斷;另就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8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及行政程序法等規範意旨,依職權審慎探求,並針對衛星廣播電視法對於衛星頻道事業申請換照採取「許可制」,乃至於相對人對於衛星頻道事業申請換照所進行之審查項目及審查基準,在委由相對人基於衛星廣播電視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權益,維護視聽多元化等目的進行審查之現行法制設計下,與衛星頻道事業之營業權及新聞自由等基本權相互競合衝突,審慎探究其審查界線。就此等爭議的解決,並無法由聲請人或相對人目前釋明的狀態,就能遽為論斷原處分之合法性是否顯有疑義或顯無疑義,故認聲請人並未釋明其於本案訴訟具勝訴之高度蓋然性。
2、 原處分並未對聲請人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1條第1項及第18條規定,原執照有效期限為6年,聲請人於期限屆滿前申請換照,如未經相對人准許,即無法繼續經營衛星頻道事業。是以,聲請人於取得原執照時,對其在6年期限屆滿後,未必即可獲准換發執照一節,明確知悉,並得據此預估其為經營上述事業所應投注之人事及建置設備等成本。則聲請人所僱用員工及斥資購置之相關設備,因其換照申請未獲准許,致原執照屆期後無法繼續用於經營相同事業,實為聲請人所得預見之情況,難謂係其因相對人否准本件換照申請案所生非通常性之損害。況聲請人尚非不得以其中天新聞台原有人員、設備持續經營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發行等事業,或以現所持有之其他衛星廣播電視執照包括「中天綜合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中天娛樂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持續經營以營利,且營業收入之減少或商譽損害,亦非不得以金錢賠償或其他適當方式回復,是尚難認原處分對聲請人已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1207/2YGI6NBZO5CHTOQHHKIIMTDB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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