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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妨害名譽」與「霸凌」
2022/09/01 05:37:10瀏覽1246|回應0|推薦20

實際個案

某大樓社區雇用了一位保全公司人員F先生協助處理社區事務,社區管委會的一位委員對於F先生的某些行為覺得不妥,為了維護社區利益,該委員在社區群組發文請非區權人勿收取區權會委託書以免管委會委員選舉失真,F先生否認曾經收取委託書(但承認曾有區權人交付委託書請其轉交),委員則以自身經驗發文:「F先生收過我的委託書,而且曾經要我把私章放在他那裡」,F先生則回文:「…無中生有謊話連篇,這種惡鄰居怎會出現在我們的周遭…」,然後F先生到派出所報案,稱該委員妨害名譽與霸凌。

個案分析

此個案一看就知道是挾怨報復的提告,依常識就可判斷社區委員的發文與妨害名譽的法律要件相距太遠,委員為了社區利益在群組發文(並未向公眾散布)敘述個人經驗,之後,F先生否認,且稱委員「無中生有謊話連篇,這種惡鄰居…」,這樣的情況其實更像是F先生妨害了委員的名譽。

至於霸凌,法律上沒有關於霸凌的條款,但就兩方的發言內容而論,比較像F先生霸凌委員,而非委員霸凌F先生。

結論:由於人們都害怕司法案件,司法往往成了害人的工具,這些利用司法害人的人,破壞了社會善良風俗。

以下新聞提供參考:

妨害名譽逾7成不起訴/無證據、撤回、逾期…嚴重浪費司法資

〔自由時報記者吳昇儒〕隨著網路興盛,網路筆戰經常發生,妨害名譽或信用罪的提告案件量也爆增,大幅增加檢警工作量。由於這類案件濫告情況不少,據法務部統計,近十年不起訴率高達百分之七十二,其中又有三分之一告了之後又撤回或逾期告訴,嚴重浪費司法資源。不少檢察官認為,此類案件過多且大多無關公益,建議除罪化或改採「自訴限定」制。

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為避免不實言論使名譽及信用受損,刑法有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來保護人民名譽權,卻常遭濫用,比如有民眾只不過一言不合、爭吵幾句,就大動作提告,他們之中不少人,目的只是要讓對方進警局、地檢署「解一口悶氣」,提告者告完後卻不用再出庭、或通知到他也不出庭,但檢警受理後卻得製作諸多公文書,耗費不少心力完成偵辦程序。

檢警耗費心力製作公文書

不久前台中也發生一起罕見的提告案,在台中租屋的一對夫婦,陸續和三十多名鄰居不睦或發生口角,一口氣告了三十多人,甚至有一位鄰居被對方告了數十案,還有一位老太太也挨告,警方不僅受理時深感無奈,還因為同一個社區挨告的人太多,特地派員直接進駐社區做筆錄。

全國各地檢署近五年的十大偵結案件排行榜中,雖以毒品、詐欺、公共危險、傷害及竊盜最多,但妨害名譽及信用受損罪也大都排在六到八名之間,可見這類型案件,在所有地檢署都是列為前十名之一的主流案類。

檢方建議改自訴杜絕濫用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指出,建議將妨害名譽罪改採「自訴限定制」,避免提告者利用國家資源公器到處興訟求償,讓司法資源有效集中在更需要之處,民眾若認為自身名譽與信用權益受損,應委任律師舉證,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訴,由法院審查、審理,以有效杜絕濫用資源。

基隆一名陳姓警官說,妨害名譽案件,目前常見的濫訴狀況,大多是網路玩家在玩遊戲時,透過聊天系統謾罵,為了出一口氣,浪費大量司法資源,只要有參與對話攻擊的網友通通提告,一次可能會告數十名網友,且每位被告居住地大多不同,光是製作筆錄就要通知各地分局偵查隊幫忙,嚴重影響警方辦案;偵訊到最後,告訴人卻不願出庭,也不願說明,案件最終也只能檢察官直接簽結,浪費人力。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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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henrytang&aid=176986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