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羽翼☆:新聞事件『薦證式廣告 消基會盯上部落客』
2010/07/01 10:09:13瀏覽634|回應1|推薦4
羽翼:現在是否要讓每個人都開始進入戒嚴時期?
說實在話的,很無法理解真的真的就是啥都不能說了嗎?
從新聞看來,是連稱讚都不行!(真的很扯
所以部落客索取試用、試吃品等都等於有酬的,因為是等價嗎!
真的是越看越奇怪...
總之~以後羽翼會註明1.廠商提供之試用2.個人主觀看法非推薦,兩大主軸出來的!

『薦證式廣告 消基會盯上部落客』新聞內容如下:

名人見證的行銷手法不只常見於購物頻道,知名部落客也被薦證行銷攻佔。消基會針對15則電視購物頻道調查,發現100%都有廣告不實及誇大狀況;消基會另針對10個知名部落客抽查,更是100%都曾對單一商品撰寫推薦文。消基會質疑公平會對名人見證開罰案例寥寥可數,而部落客很多是受業者委託推薦,
應視同薦證式廣告,公平會也應依法規範,介入開罰。


消基會此次並針對10個知名部落格抽查,發現100%部落客都曾針對單一品項撰寫推薦文
(與業者共同發起的活動宣導文章不在調查範圍),包括「女王」、「貴婦奈奈的福態日記」、「艾瑪。隨處走走」、「魔鬼甄與天使嘉」、「西喜」、
「Camay‧樂活誌」、「奶茶大小事」、「天使的咖啡屋」、「Wisely的拍拍照. 寫寫字」、「輔大猴」。


調查並發現,有8位部落客有告知為廠商試用文或約稿文(80%),亦即將廠商提供試用的訊息或廠商邀稿的訊息讓讀者知道,另外20%部落客雖然曾對某一項
商品或店家進行推薦或撰寫試用心得,但像「西喜」於部落格明顯處表示拒絕廠商試用文、「輔大猴」所推薦或撰寫的心得,均為自身前往餐廳、地點的體驗文章,其餘與廠商相關的多為推廣活動亦有特別說明。


消基會表示,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在去年修正「廣告推薦與鑒定使用管理指南」
,其中規定,部落客若是收取酬勞或類似酬勞而撰寫見證文章,就視為產品宣傳,就必需揭露他們和廣告商之間的關係,若未依法揭露,最高可罰1.1億美金。


消基會表示,反觀台灣,部落客替廠商撰寫推薦的狀況亦層出不窮,有時部落客收取現金報酬,有時又是取用廠商提供試用品,再撰寫試用文,無論他們之間是如何的「合作」,消費者並非全然知情。


至於消基會調查的15則電視購物廣告中,高達13件
(87%)以薦證作為宣傳手法,其中7件是明星薦證,如富邦momo購物花蓮山苦瓜有唐林、小鍾、曾雅蘭;東森購物的台糖蠔蜆錠有羅時豐、方駿等推薦。另外9件則有素人薦證;3件找來疑似醫護人員或醫護人員家屬現身說法。消基會表示,公平會及各地衛生單位雖曾對名人見證開罰,但案件寥寥可數,無法抑制廣告不實歪風。

(網址: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5695877.shtml

BLOG有酬推薦 要負薦證連帶責任

2010-06-30 中國時報【中廣新聞/董媛瑜】 


    廠商推銷商品近年來常常找名人代言或推薦,爭取消費者的信任,不但成為電視廣告手法,針對網路行銷部分,則是委託網路寫手、人氣部落客撰寫推薦文章的做法。


    對此,消基會今天公佈相關調查,10個知名部落客都有替「單一商品」撰寫推薦文章的情形,所幸八成的部落客聲明產品為業者提供試用。消基會
認為:部落客也應該仿效美國最新的法律規定,一律納入「薦證式廣告」的行為規範,必須公開揭露與廠商之間的關係,並負起推薦商品的連帶責任。


    推銷商品找用過的人現身說法,是傳統也是有效的方法,但過於浮濫,甚至出現誇大、欺騙的做法時有所聞。消基會下午公佈包括電視廣告及部落客
透過「薦證式廣告」手法推薦商品的調查,結果顯示,購物台使用相當普遍,十五件電視購物廣告,有十三件使用,七件找明星,九件找素人(一般民眾),三件找疑似醫護人員或家屬,也有主持人提到名人推薦。


    其次,網路行銷近年運用越來越普遍的「部落客」作家的推薦文,首度成為消基會檢視的對象,消基會蒐集了網路上10位人氣部落客主,知名的網路作家如女王、貴婦奈奈等通通上榜,結果顯示,這些網路名氣響亮的部落客,都曾經推薦單一商品或店家,提供推薦文或撰寫試用心得。其中,有八成的部落客有
將廠商提供試用的訊息或經由廠商邀約的訊息揭露,例如,在文章分類上,有人註明「邀稿」、「廠商合作文章」,「廣告區」、「廠商邀約」或註明《試吃心得》等。僅「西喜」、「輔大猴」兩位部落客強調推薦內容都是自主行為,不接受廠商邀約。


    消基會表示: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去年已經修改法規,規定「部落客如收受酬勞或類似酬勞而撰寫見證文章,視同替產品宣傳,必須揭露與廣
告商之間的關係,如果沒有依法揭露,最高可處美金1.1億元!但台灣至今沒有法律約束,對於收取報酬或試用品並不需要揭露,成為管理漏洞,消基會認為基於
保護消費者,部落客也必須視同名人或藝人,一旦有推薦商品的行為,網路推薦文也應視同為「薦證式廣告」,接受去年完成修訂的,公平法中,有關薦證的責任,
一旦誤導時,需負連帶責任。主管機關也應該依法裁罰,消基會也抱怨目前處分的罰則過輕,無法達到嚇阻效果。消基會指出,部落客推薦必須親身使用,並揭露接受廠商報酬或試用品的事實,一旦有「薦證違法」時,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 休閒生活雜記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heartinsad&aid=4182992

 回應文章

湛藍晴空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我猜
2010/07/20 13:56

職業部落客寫文有拿稿費,藝人到購物台介紹商品好用,都是屬於有酬推薦。廠商請網友試用,也是想讓更多人了解自家商品,達成銷售目的,好像都變成薦證式廣告

交代試用來源,不要寫誠心推薦、放廠商連結或官網,後面像你說的寫上附註,應該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