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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保過濫恐失去司法尊嚴而非人權維護也無益。
2013/03/14 17:33:54瀏覽357|回應0|推薦0

 檢警偵辦富商陳進福夫婦命案,於本月13日「第二度」聲押媽媽嘴咖啡店負責人呂炳宏等三人;檢警廣泛蒐證,大膽勾勒出犯案經過,但法官認為欠缺直接證據,逐一推翻檢方推認,深夜維持交保裁定。

 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罪並有逃亡、串供、掩滅證據之虞者依刑事訴訟法素有明訂羈押之條款,否則再如何所謂慘絕人寰,手段殘酷若被交保機會消滅證據至不足以判死如何伸張社會正義、司法尊嚴及被害人之公道?

 防逃、防串、防掩都具有嫌疑身分地位即可,易言之已有間接證據尚無直接證據原本是所在都有,也是理所當然,若連直接證據及間接證據已雙雙具備的話當然無串供、掩滅證據之虞,執行交保無妨,如果謂之以因無犯罪直接證據所以可以交保的話似乎變成本末倒置矣!若以此為由予以交保則等於給予嫌犯以逃亡、串供、掩滅證據之機會,屆時連間接證據都已呈無效力存在,而直接證據則尚未取得等於間接證據、直接證據雙雙具闕豈不應以被告因罪證不足予以無罪開釋之審判結果?筆者認為嫌犯有嫌疑事跡之身分地位就該羈押,如果連間接或直接證據雙者皆不備豈有防逃防串防掩之必要?當應飭回。但須知國內素有多例嫌疑犯交保後棄保逃亡外國滯留至追訴時效完成後厚顏無恥的返國都是享貪交保之利。

 本案交保程序多了一項限制曰:「限制三人不能與其他被告、證人往來」。 當然通訊設備必然已遭控制,但若欲突破的話並非無策,例如第三人代當事人間仍可充當關係人之間的密使進行間接溝通。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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