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府院分際 憲法授權總統 ■ 許有為 陳總統昨晚在黨政高層會議中宣示,除憲法上賦予總統之職權外,其餘黨政權力徹底下放。 首先要闡明的是︰在我國的憲政體制之下,行政院長之民主正當性來自於總統,總統對於國家大政方針之制定政府運作之指導,並無違憲與否之問題。 我國憲政體制在九七年修憲之後,已是以總統為重心的雙首長制(也稱「半總統制」)。依照憲法,總統由全國人民直接選出,擁有最全面的民主正當性,同時總統單方任命行政院長,無須國會同意。從而,行政院長須得到總統之信任,向總統及國會負責,從總統所代表之民意得到他的民主正當性,進而實踐總統之各項政見,落實國家大政方針。 回顧自九七憲改後,歷次總統大選中,無論是陳總統或宋、連等候選人所提出之政見,率皆涵蓋內政外交教育國防社會福利等行政院所轄之政務範圍。對此,從未有哪位候選人及其支持者感到不妥。也未曾聽聞任何「違憲、濫權」之譏。所以,陳總統過去六年對於國家大政方針之提出,領導國家,沒有違憲的問題。 其次, 總統對於總統與行政院長之間的分工分際的調整,只要不侵犯兩者在憲法上的固有職權,皆屬總統正當權力之行使,亦無違憲與否之問題。 在比較憲法上,實行半總統制國家之中,總統與總理(行政院長)的具體分工向來就是總統的正當權限。如果參照法國第五共和憲政體制的運作實況,可以清楚發現總統與總理(行政院長)之間的權力分際調整,皆屬總統本於全民直選的民主正當性的正常權力行使。即使在總統與總理不屬於同一黨派的左右共治時期,總統也還仍保有他固有領域的權力。 就這一點而言,從法國的憲政運作的實例可以發現,總統與總理的權力分工就有許多不同的分工方式。如一九六二年總統直選後戴高樂總統與戴布瑞總理的總統優位型,總統大範圍指導國政。相對地,龐畢度總統與梅斯美總理的分工方式,就屬於總統大幅授權,將政策廣泛交由總理決定的總理優位型。另外,也有季斯卡總統與席哈克總理兩者共同合作的平權型分工。這些分工模式,都是總統的合憲權力行使,也都沒有違憲濫權的問題。 在我國這種半總統制的國家,總統背負民意的期待與選票的民主正當性,為求國家政務之運作順暢,自可順應時勢民意,在不違背憲法各自明文保留給總統與行政院長的權力範圍,調整總統與行政院長之間的權力分際。這不僅不違憲,反而是勇於實踐憲法賦予總統國政指揮者角色的合憲行為。 (作者為法國巴黎第一大學憲法學博士候選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