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姓地主11年前與自己的大陸媳婦陳女通姦,產下兒子「小明」,妻子曾婦不滿,兩人簽協議書將透天厝房租由曾婦收受,但賴男去年反悔將透天厝贈與「小明」,陳女以此提返還不當得利,要求曾婦及租屋的黃男給付租金,但法官以「小明」並非房屋租賃關係的出租人,判決全案駁回。
福建籍的陳女是賴姓地主(71歲)中度智障次子(已於5年前病歿)的妻子,91年陳女嫁入賴家,92年初曾婦聽到房內傳出怪異聲響,疊起兩張椅子趴在房間木板牆上看到老公與媳婦亂倫。
賴姓地主辯稱妻子常毆打媳婦,不給飯吃,他主持公道,妻子才誣指他與媳婦通姦;但賴姓地主的智障次子證稱深夜尿尿,目睹父親與妻子亂倫,描敘兩人寬衣、調情、性交及穿衣等。
檢審還查出賴姓地主在媳婦陳女93年底產子後,分別將名下10筆價值上億元的不動產,分批贈與「小明」,依妨害家庭罪將賴姓地主、陳女各判3月確定。
陳女則代替10歲的「小明」,今年初對曾婦及租屋的黃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指賴姓地主已將位於漢成六街的透天厝贈與「小明」,曾婦無權再收租金,要求曾婦返還102年6月至103年元月間租金共9萬1000元;且鄰近透天厝每月收取3萬元租金,黃男月租僅1萬3000元,顯屬過低,請求黃男租金調為3萬元。
曾婦指與丈夫簽協議書,約定房租由她收受,往後不得再要求給予生活費或其他財產。法官也查出賴姓地主與黃男所訂租賃契約未經公證,債權契約相對性僅存於賴與黃男間,「小明」並非租賃契約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