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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9 20:09:43瀏覽410|回應0|推薦4 | |
最近有幾件有關貪凟弊案的著名司法新聞: 前桃園市長、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因在桃園市長任內土地重劃案,涉嫌收賄被收押;新竹縣長楊文科因圖利護航廠商被檢察官以貪污圖利罪起訴,求處重刑;新竹市長高虹安因詐領助理費案一審被宣判七年四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四年;立委顏寬恒因詐領助理費及偽造文書等,被判八年四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三年。 這四個案子的當事人,都是知名政治人物,都是縣市長或立委,甚至鄭文燦還當過行政院副院長、海基會董事長,可說位高權重。 此外,這四個當事人,鄭文燦是民進黨籍,楊文科和顏寬恒是國民黨籍,高虹安是民眾黨籍。可說台灣三個主要政黨,都有人涉貪凟,而這三個主要政黨對該黨員涉貪凟案的基本態度,大都是尊重司法,支持當事人爭取清白。 這四個案子,都是歷經一、兩年以上的調查、審理,程序嚴謹,證據充足,一分證據說一分話。台灣司法人員,都是歷經嚴格國家考試和司法訓練養成,生活單純,嚴守政治中立和司法應有程序。歷多次的政黨輪替,司法調查和審理結果,已經得到多數民眾的信任。而法院最後判決結果公開,可受公評。大家按照程序來,司法審判結果,大家尊重,這是解決政治紛爭和是非紛爭的最合宜的方法。 過去扁政府時代,陳水扁總統任內,自己被檢察官起訴。在馬政府時期,貴為行政院秘書長的林益世,也一樣因貪污被起訴。同樣的,鄭文燦案,蔡英文執政時期,就在司法監聽、偵查,賴清德執政時期,鄭文燦甚至被檢察官收押禁見,可見執政者不見得可以干預司法。 然而,最近被憲法法庭裁定暫時處分的「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增修條文及刑法第141條之1的「藐視國會罪」,基本上是要擴大立法院的權力,使立法院有弊案的調查權。這調查權會與部分監察院調查權、行政院調查權以及司法調查權相重疊。 如果你開公司,國稅局要求你公司提供營業收入明細資料(其中有客戶詳細名單),你會提供。因為你相信國稅局核課營業稅需要,而且會保守你公司的營業秘密,這些國稅局官員都是國家考試晉用的,他們有一定的考核程序,他們不會和自己的飯碗及退休金開玩笑。但是如果一個立法院的委員會為了調查弊案,要求你公司提供營業收入明細資料,你敢給嗎?你樂意給嗎?你會信任這個委員會嗎?尤其這個委員會有立委的金主是你的競爭對手,你相信立法院更甚於相信國稅局嗎? 同樣的,經過長期的政黨輪替,司法已經建立一定的公信力。然而立法調查,一般是立法院的多數黨在調查立法院的少數黨執政的弊案,而且是否成立弊案,是以立委多數決來作決定。文件是否機密,應否提出,取決於主席。這種立法弊案調查權一旦正式成為制度,只會成為立院多數黨配合媒體,追殺少數黨的工具。如果立法院弊案調查的結果與司法相左,應該相信誰?如果立法院調查一個上市公司的弊案,調查的過程上市公司股價腰斬,最後司法證明這上市公司的清白,立法院應否負擔國賠責任? 由最近這四個司法新聞,我們相信弊案的調查,現行制度已經足夠。不管新修正的「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有沒有違憲,我們實在難以相信由這些更生人、網紅、地方牛鬼蛇神、有特定政治立場的黨棍組成的立法院所做的調查,會比謹守程序、有嚴格法學訓練而且比較中立客觀的檢察官、法官更高明、更可信賴。 本文原載:自由時報自由評論網自由開講:https://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75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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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