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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9/01 01:09:08瀏覽6791|回應10|推薦17 | |
| 李文忠被判八個月,因選舉攻許,極不公平,不合經驗法則,不合比例原則。我表示對他的同情與聲援,還有更實質的支援活動,我都可以考慮。 我們法律的重大問題,就是沒有法,沒有一致標準,讓人無所適從。陳哲男一審十年,二審無罪,那倒過來說,若二審是對的,則一審法官可以把一個無辜的人判刑十年,此不更是可惡可怕?為什麼大家都責二審法官,不談更可惡的一審法官呢?若以經驗法則來說,當然是一審較合,那為何二審會如此的與眾意相違? 這種判決之差異,無人可以質疑,隨法官黑白講,都有其道理,洋洋灑灑,那打官司成了碰運氣,不是憑法律,法官自由心證可以極大,與一般常識經驗法則相背極遠,則法官的貪腐就有機而生了。 再如郭瑤琪之案,收了兩萬美金,因無對價關係,無罪,那貪污就不會有成立的了。法官說有對價,就成立,沒有則不成?這樣也好,標準一律適用,任何人都不能定貪污罪,廢了這一條,也可,但是你敢收收兩萬美金看看,又會有對價而有罪了。 李文忠案也是,泛指對手賄選,此選舉常事,除非是惡意污衊且栽贓,一般不會成立,成立也不會重判至此。此案不會有政治介入,只能說法官之判決與經驗常識邏輯相差太大。這是整個司法水準與標準的問題,這種判決有的證明是有收賄,有的沒有被證明,但那種不合理的判決,也助長了收賄黑心裁判的空間,反正再荒謬的判決都可以做,弄成沆瀣一氣,即法律不明確,寬嚴沒標準,這種司法就有極大的問題。 我有一友反獨,說他投票是投李文忠的反面,雖然他認為李文忠是台獨中比較正派有格的。我也是這種態度。我可能投的是盧嘉辰,盧嘉辰對李文忠提出告訴,我不會反對,我認為這只是選舉中的攻防,也是常態,但如此重判李文忠,違反一般常識,則令人無法接受,非常不平。 如果盧嘉辰對此重判欣欣得意,我下次不會投他,我或許仍不會投李文忠,但我的政治捐款會給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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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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