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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遺產繼承規定
2019/08/23 17:03:11瀏覽179|回應0|推薦0

民法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1141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如果被繼承人留有法定遺囑時,也不能對抗民法1223條的特留分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 


所以,沒有什麼嫁出去的女兒不能回娘家分遺產,

只有被收養的養子女才不能回本家分遺產(當收養關係存續時) 


另外,保險理賠不屬於遺產項目,因為保險屬契約行為, 

即要保人與保險人雙方之合議契約, 

只有要保人可以更改身故理賠受益人或調整其持分, 

當然,如果身故理賠受益人為空白(或不存在時),就屬遺產項目了。 


保險法第112條: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保險法第113條: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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