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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權排放廢氣?對汽車文化的反思
2007/08/29 10:40:08瀏覽926|回應0|推薦2

誰有權排放廢氣?對汽車文化的反思

我的朋友趙立新最近對台灣到處都是汽車的現況深表不滿,他在「台灣的『汽車社會』背後的迷思」這篇文章中發出如下的喟嘆:位在東亞大陸邊緣的台灣,是一座停滿車輛、光禿禿、毫無綠地的柏油水泥島嶼。這個地方不適人居,卻是個停車天堂……。

汽車問題在台灣,不單單造成都市地景的枯燥化與非人性化,隨著一條條高速道路從北向南、由西朝東地一條接一條地興建,縮短了時空距離,卻也因此付出了空氣污染與製造大量溫室氣體的代價。較之於恐怖主義攻擊所造成明顯而立即的危險,空氣污染對人體的傷害,就像吸菸一樣,不一定每個吸菸者都會罹患肺癌,罹患肺癌者也並非都是菸槍,但菸槍罹患肺癌的比例,就是比較高。

空氣污染,對人類的身體及自然界造成嚴重的傷害。暫先不論工廠排放的空污,但燃油車輛所排放的空污,卻是每一個生活在工業化與後工業化地區的人們之「不能承受之重」。聯合國曾針對法國、奧地利與瑞士等3國進行相關調查,發現汽車排出的有毒廢氣每年造成2萬1千名民眾死亡,比交通事故身亡者還多;此外,每年尚還造成30萬名兒童感染支氣管炎,以及1萬5千名民眾因心臟病送醫。根據一份英國於1998年公布的調查報告顯示,每年共有2萬4千名民眾因汽車廢氣造成的3項危害:地面的臭氧、懸浮微粒以及硫化物,因而加速死亡,其中因硫化物而加速死亡者每年高達3千5百名。汽車廢氣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立即的危害,一旦拉長暴露時間,無論暴露的劑量是否到達立即危害的標準,呼吸系統、心肺系統、肺氣腫、支氣管炎、過敏等病症將接踵而來,無庸置疑。

但在包括台灣在內任何一個(後)工業社會中,其實並不會將暴露在汽車廢氣中而罹患相關疾病的病患視為「被害人」,他們多半被歸因為「運氣不好」,或是「遭遇到不可測的風險」,燃油車輛廢氣固然是「空氣污染防制法」中對空氣污染物──空氣中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的規範對象,排放不會被視為符合「刑法」第十條對「傷害」行為的界定: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因燃油車輛之故能提起刑法傷害罪訴訟者,大概就只有車禍肇事了。

必有論者指正筆者,駕駛車輛是法律所保障的自由,在法律保障的自由內皆可為之。現實的確是如此,但凡現實存在的,未必合理。百餘年前自由主義大師彌爾(John S. Mill)在《論自由》一書曾表示:「須知一個人不僅會以其行動貽患於他人,也會因其不行動而產生同樣的結果,在這兩種情況下要他為此損害而對他們負責交代,都是正當的。」只有當某種行為危害到他人的利益時,個人才應該接近社會的或法律的懲罰。社會只有在這個時候,才對個人的行為有裁判權,也才能對個人施加強制力量。由此出發,吾人可以辨別出兩項關於自由主義背後預設的優先性,正如洛克在《政府論》第一講中所指明,生存權先於任何政治社會或法律,而汽車使用的便捷性這一點,是完全無法與生存權相提並論。這也是紐約市長彭博的「汽車進城費」、「塞車稅」等旨在限制汽車使用的政策並未遭遇大規模反彈聲浪的原因,不只是因為汽車在都會區域過度使用導致的無效率,同時也反映了追求市民健康福祉的願望,以減少高昂的醫療保健支出。

工業的發展確實會造成大量污染,桃園RCA事件、台南台鹼安順廠戴奧辛中毒,我們都還記憶猶新,但這已被界定為「必要之惡」對人類造成的磨難,無時無刻不在上演。但身體與健康是刑法設立傷害罪所要保護的客體,即憲法意義下的「身體權」中的「健康權」與「身體不受傷害權」,長期暴露在燃油機動車輛的廢氣中,對每個住民的健康都將產生程度不等的影響。因此,無論管制多嚴格,廢氣排放會造成對人體造成傷害,而私人交通載具的便利性全然是政府與汽車製造商聯手建構起來充滿矛盾的迷思,而現在該是打破這個迷思的時候了。

【本文原載於2007/08/29台灣立報第九版】

http://publish.lihpao.com/Editorial/2007/08/28/0803/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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