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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7 09:47:52瀏覽8062|回應40|推薦54 | |
真正想不到,我這個人,早自去年 9 月 14 日 起 ,就已多次在部落格向愛護我的網友表明,對個人臉書的開設實在興趣缺缺;主要是我平常對自己的部落格都照顧不過來了,加以時間有限,實在沒有多餘的精神再開臉書和網友聯繫,有話儘可在部落格暢談就好。 說起來,我這態度是一貫不變,非常堅決的,直到日前還有憂心國事的網友,希望我能去馬總統的臉書那邊,去按個「讚」,我都還是婉拒他們的好意。 哪裡想到我的如此多次表明不開臉書,倒是讓人有機可趁,竟在去年 9 月 14 日後,亦即在我發起「拒隨媒體腐臭,聯署四拒運動」之際,偷偷以我個人姓名的名義,在網路上開設臉書,而且一開就開了半年多! 從頭到尾,我竟是被蒙在鼓裡,完全不知道有這件事,要不是昨天多承網友草山兄和黃番蕃茄兄等告知,以及小浪兄和筱篟小姐、璇子姑娘的提醒,這才發現此事非同小可,只怕有網友在不知情的狀態下,依然加入實際非我本人所開設的臉書。 在此,請容我再次鄭重聲明,我本人在網路上,目前只有在 UDN 經營個人部落格,只此一家別無分號。 對於推特、噗浪乃至臉書的開設,向來敬謝不敏,過去沒開過,將來也不會有興趣設立這種網路社群型態 ,原因還有一個,我基本就是個徹底反對在網路上任意抓取資訊,以為資訊足以代表知識和智慧的人。個人更是反對什麼「精簡閱讀」的媚俗潮流主張。讀書也好,知人用事也好,豈能精簡?這太草率了,更是給自己偷懶的藉口。 因此,大家目前在網路上搜尋到的「銀正雄〈銀正雄〉臉書」,斷然不是本人所設立的,而這位冒用我名義的臉書主人,暱名 nancy 〈 Google Talk 〉,更不是我本人,若事涉任何不知情網友權益損害所滋生的法律糾紛,依法應當由該冒名者負起全部民刑事責任,本人完全無涉。 為了幫助大家加深印象,請容我再次強調這個冒名者的暱名資料如下: 「線上暱稱: nancy 〈 Google Talk 〉 電郵地址: monking.line@gmail.com 」 至於上面所附設的網站網址,多謝小浪兄告知,固然連結到 UDN ,卻是聾子的耳朵,用來當障眼法的。 也正因如此,只怕有若干不知情的網友一時為之所惑,就報名參加,登記為這個冒我之名的 nancy 〈 Google Talk 〉「朋友」了,那豈非鄙人一時不察之失?事實上,我在該臉書首頁上也發現還真有不少知名政治人物,為其所欺的主動登入。 由於參加者顯然不在少數,我實在無法一一告知,只能在此部落格鄭重呼籲,請諸位「朋友」趕快退出,你們所加入的「銀正雄〈銀正雄〉臉書」,是冒牌貨,斷非我本人,為了維護諸位的權益,我必須做到告知的義務。 話雖如此,或有問之曰,難道你版主就不能主動報警處理嗎? 事實是,最近在台北市綠營市議員高嘉瑜也發生過相同被冒名開網書的情況,她報案了,但警方卻愛莫能助,原因在於臉書 FACEBOOK 是一家公司地址登記在美國的跨國公司,台灣並無辦事處 ,他們就算立案調查,也無法循線查獲冒名者的 IP 位址等個人資料。 底下是東森 NOWnews 在 3 月 10 日報導這條新聞時所提出的質疑: 「上網玩 Facebook 幾乎已經是全民運動,但跨國的社群網站,台灣法律卻管不了,像這樣名字隨便被註冊,不只名譽受損,如果涉及詐騙,後果恐怕不堪設想。」 我個人認為這固然可能是北市警方的推諉之詞,也有可能因為事涉境外糾紛,又涉及臉書開設的個人隱私權益保障,這家美國公司自是不願配合。但不管如何,我們的政府都必須正視此事,總不能等到事情鬧大了,再來亡羊補牢吧。 事實上,在網路上公然冒名,不啻已觸犯刑法第 210 條罪嫌──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就法律實務面而言,因為冒名者所生損害係屬個人名譽、名節,又比偽造公文書要嚴重得多,即便所犯本刑在五年以下,一般法官都不會輕易對犯罪嫌疑人宣告緩刑處分。 也就是說,一旦有人觸犯此罪,幾乎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機會,你是坐牢坐定了。 準此,我個人認為立法院和有關司法機關理當防範於未然,都有責任補強該法條之周延周密性,並商請美國在台協會合作,請 FACEBOOK 美國總公司配合偵辦,斷不容歹徒大鑽法律之漏洞,消遙法網之外。 但在目前,我們只能自助自救,敬請所有網友勿再參加「銀正雄〈銀正雄〉臉書」所有一切活動,凡已參加者也請務必退出。 以上,懇祈諸位幫忙,謝謝大家。 ● 註:多謝小浪兄提供新聞,連結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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