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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2 18:21:02瀏覽111|回應0|推薦1 | |
摘自網路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在現代工商社會的發展中,人與人的互動日益複雜而密切,保障人身自由的同時,必須兼顧維護社會公共安全。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社區精神科主治醫師陳柏妤表示,精神病病患因為其疾病症狀(例如:幻覺、妄想),會影響其個人現實感及判斷力,在急性發作期可能出現傷害自己或攻擊他人的危險情形或傾向,由於病人本身經常缺乏病識感,又同時是需要被幫助及治療的人,因此每個現代國家都把強制治療的議題歸在法律體系內。 陳柏妤指出,我國在精神衛生法中明定「強制住院」的相關辦法。精神衛生法41條規定「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 因此「強制住院」必須符合五個要件:
陳柏妤說,並非每一位被強制送醫的病人都符合強制住院要件。 她解釋,首先病人必須被判定符合精神衛生法定義的「嚴重病人」。意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在精神醫學上通常指「精神病」狀態導致的現實感受損,病人經常表現出幻覺、妄想、不合邏輯思考或怪異行為等症狀。因此「嚴重病人」專指的是一種特殊疾病狀態及法律狀態,而非單指病情嚴重度。 陳柏妤提出以下一個精神科急診室常見例子: A先生一開始是工作需要喝酒,接著喝酒變成一種習慣,從35歲以後,A先生失去工作也失去對酒的控制力。即使一開始只想稍微喝幾杯就好,最後幾乎都是喝到爛醉收場。不管家人動之以情或激烈抗議,A先生依然故我。長期下來家人對他幾乎已經絕望,然而他們更擔心的是自己的安全問題。不管幾點A先生酒後總愛把太太小孩叫起來冗長訓話或翻舊帳,沒由來的發脾氣、摔東西、辱罵。如果家人抗議就會招來一頓毒打。A先生的太太因為害怕,從來不曾向外求援。 這一天,A先生酒後又開始鬧事,這次越演越烈,A先生打開瓦斯,右手持刀,左手持打火機,揚言要跟家人同歸於盡。如果有人要阻止就先一刀殺了他。A先生讀國中的女兒趁亂報警。警方到家中時,A先生被警方制伏隨後強制送醫。 到急診室之後,醫師先使用藥物幫助A先生安靜下來。第二天中午,A先生已經恢復清醒。醫師發現A先生除了酒癮沒有其他精神病症狀。醫師建議A先生接受戒癮治療,A先生認為不需要,他認為自己只是因為沒工作心情不好才喝酒,並沒有成癮問題。至於酒後的危險行為,A先生認為只是一時失控,自己並沒有自殺意圖。只要家人不惹自己,自己也不會想傷害家人,下次酒少喝一些就好了。 雖然經過醫師說明,A先生仍堅持要求立刻離院。A先生的太太非常害怕A先生回家後再度攻擊家人,希望醫師能將A先生「關起來」強制住院。醫師向A先生的太太說明A先生的精神狀態不符合「嚴重病人」狀態,無法申請強制住院。A先生的太太聞言激動流淚,大罵醫師沒有良心,完全不顧自己跟兒女性命…。 陳柏妤進一步說明, 以A先生的例子,在酒精中毒情形消失之後,A先生並未呈現精神病症狀。因此並非「嚴重病人」,醫師更無法據此申請「強制住院」。因此在與家屬說明上經常出現溝通困難,使家屬誤解醫師缺乏同理心。其實醫師非常無奈,卻也無權強留一個非嚴重病人住院。 從另一個角度來說,A先生雖然不符合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規定,然而卻已經可能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刑法的「公共安全危險罪」甚至「傷害罪」。但一般家屬或由於不了解相關法律、不忍心對家人提告、害怕被報復、或是難以認定家人是否有生病而未考慮其他法律處置,卻因此失去法律對自己的保障。在A先生的案例中,醫院依法將A先生的狀態通報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而A先生的太太在醫師、社工的說明下,則考慮申請保護令。 陳柏妤說,精神病病患經常被誤解成他們是可怕的犯罪分子,過去研究顯示,精神病患犯罪率比起一般人差不多,而且犯的通常是微罪(例如占據他人物品、闖入私人領域等)。過去媒體報導方式卻經常強化社會對精神病患的污名化與歧視,造成犯罪與精神病的不當固著連結。反觀有些犯罪者由於人格問題、衝動控制差或合併藥酒癮的使用,反而自認或被認定為精神病病患,造成「犯罪不送警察局先送精神科」的奇異現象,實非家庭社會之福。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為保障病患人權,自從民國96年新制精神衛生法重新修訂後,強制住院需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會許可,有別於過去只需兩位專科醫師鑑定,經常出現裁判兼球員的爭議。因此,別再要求「醫院」把病患強制住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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