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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5 00:02:08瀏覽3499|回應1|推薦20 | |
《 網評「不要臉」 買家被起訴 》 【陳佳鑫台北報導】網路買賣評價留言要注意! 吳姓男子向網路王姓買家購買商品後互留負面評價結惡,吳遂在王的露天拍賣網站內評價意見欄內留下「你真的很不要臉」等文字。檢方認為已足以減損王某商譽,昨天依妨害名譽罪起訴王某。 王某聲稱,「不要臉」三字讓他心理上感到難堪,但吳某則辯稱其「不要臉」的文字,是「不恥其行為」之意,是發表意見讓其他人看見,且王某先做錯事,他只是敘述王某行為。 但檢方認為網路上的交易行為,固然是可受公評之意,但刊登「不要臉」三字於評價意見欄,已屬公然責罵嘲弄,此評論已與公眾利益無關,不採信吳某辯詞,依法起訴。 去年六月十七日,吳姓買家於王姓賣家的露天拍賣網站購買商品,雙方溝通不良起磨擦,互留負面評價,吳某不滿對方未於結標後主動聯繫,且未對產品提供保證,爭吵更為尖銳。 當晚,吳某於其新竹縣住處上網至其王某的露天拍賣網站,於王某帳號的評價意見欄內,先具體指摘王某不當交易的過程,隨後以「只能說你真的很不要臉」等字眼。 兩人於網路上繼續生爭論,不歡而散,但三天後,吳某又在王某的評價意見欄內,再以「要不要臉阿(啊),……真搞不懂你的良知真的沒有嗎」等文字責罵王某,王某憤而提告。 【中時電子報 2008/03/20】
《 網路罵人腦殘吃官司 檢方提醒年輕人小心 》 【李河錫報導】年輕人在網路上留言,打情罵俏是常有的是,但是如果涉及惡意攻訐可能就要小心,以免觸法。 台中市有一位謝姓女大學生,因為不滿同學上網公佈考試的資料,在對方的部落格上留言,還大罵她是不會藏拙的「腦殘」,引發這位同學心靈受創一狀告上法庭,經由台中地檢署承辦檢察官偵查後被起訴,引起外界關注。 襄閱主任檢察官洪培根則表示,因檢察官認為「腦殘」,等同於罵人「白癡」或三字經等髒話,又公告在網路上,已明顯減損到被害者的名譽與信用,觸犯到公然侮辱罪嫌,因此向台中地院申請簡易判決,可判處拘役與三百元以下罰鍰以示懲戒。 雖然在網路上罵同學腦殘的謝姓女大學生,發現事態嚴重後,趕緊上網道歉,表示沒有惡意,也不想傷害他人,但是卻已觸犯罪責。 因此檢方也藉機提醒年輕人,在網路上留言要小心,不要誤觸法網。 【中廣新聞網 2008-01-05】
《 法庭上隨口侮辱 判賠6萬元 》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出庭應訊時切忌亂說話! 一名張姓女子在台南地方法院法庭上指吳姓女子與其前夫有一腿、是不是精神有問題等語,吳女自覺受辱、怒控張女,民事部分,台南高分院判張女應賠償吳女6萬元精神慰撫金確定,不得上訴。 刑事部分,去年台南地院合議庭也以張女涉2項公然侮辱罪,分別判張女拘役20天與拘役30天,經減刑合併為拘役20天確定。 高分院民事庭判決指出,張姓女子在93年間駕車撞傷吳姓女子,吳女對張女提出民、刑事傷害告訴。 吳女表示,95年9月20日上午11時許,她與張女在台南地院第17法庭開庭時,張女對她說「莫非妳跟我陳姓前夫有一腿!」95年10月18日上午,雙方再次開庭時,張女又在法庭上多次對她說「妳是不是精神有問題啊?」她不甘名譽受辱,對張女提出公然侮辱告訴,並求償精神慰撫金。 被告說無心 法官不信 張女在高分院開庭時辯駁,她是受到吳女開庭時一再以不當言詞揶揄、挑釁刺激,才合理質疑、回應吳女,否認說這些話有蓄意侮辱吳女人格之意。 高分院法官表示,「有一腿」是指「發生性關係」的意思,這說法攸關人格貞操;至於「神經病」則是對他人智商、判斷力與處理日常生活事務能力的負面評價,以這些言詞質疑、評價他人,足以貶抑他人人格,張女確應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合議庭法官審酌雙方身分、地位與經濟等條件,判決張女應賠償吳女6萬元定讞。 【自由時報 2008/02/17】
《 罵網友死蟾蜍 女F4前團長判賠 》 【聯合報╱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藝人團體女F4前團長FANNY劉鄀婷與友人陳慶儀,因不滿交友網站的網友「鼓起勇氣事務所」追求,在網路上罵對方為「死蟾蜍」等語而挨告,雖然二女認為旁人無法辨識其真實身分,但法官判決兩人連帶賠償張姓網友一萬元。這是法院首度認定個人「網路暱稱」也有名譽權。 FANNY劉鄀婷昨晚提及此案,仍憤憤不平的批罵對方「小氣、好色、癩哈蟆想吃天鵝肉」,她說,對方不斷性騷擾她們,她們不知道怎麼提告訴,才上網罵對方,對方反而提出告訴,且以為她當藝人錢好賺,曾獅口大開口要五十萬元和解費,所以她反倒認為法官判她們賠償一萬元,是她們「勝訴」。 板橋地檢署上月也首度對一名在網路遊戲中誹謗「遊戲角色」的網友提起公訴,引發網友與法界議論。法界人士認為,公然侮辱或誹謗的構成,前提在於要有「人」受害,如今網路的「暱稱」、「遊戲角色」也開始受保護,對於網路的「社會秩序」將有重大影響。 據調查,FANNY劉鄀婷出道前曾當過酒促小姐,陳慶儀是她同事兼好友。民國九十四年初,劉、陳及陳的姊姊三人均曾在雅虎交友網站成立部落格,張姓網友是網友之一,並以「ALEX」及「鼓起勇氣事務所」之網路暱稱與其他網友互動。 後來張姓網友約了陳姓姊妹與FANNY外出見面,並對陳姊展開追求,然後改追陳慶儀,還曾在夜店拿麥克風公然說要追求陳慶儀;由於不滿張的糾纏,FANNY等於是在自己部落格上痛罵「鼓起勇氣事務所」為「死蟾蜍」,FANNY也以「陽光甜」的暱稱,跟著一起罵對方「小氣、好色、醜陋」。 後來張姓網友發現自己的「人氣指數」,從「+4」掉到「-4」,上網搜尋才發現被人誹謗,對陳姓姊妹花與FANNY提出刑事與民事告訴。 刑事部分,檢方兩度以「暱稱無法特定到個人真實身分」為由不起訴處分。 但民事賠償部分,法官認為張姓網友以此暱稱與其他網友互動,FANNY與陳慶儀兩人在不特定人均可觀看的交友網站部落格中貼文章罵此暱稱,足使張的名譽權受損,判決兩人要連帶賠償張姓網友一萬元。 【聯合新聞網 2008/02/19】
《 罵網友暱稱「死蟾蜍」 FANNY判賠 》 【張琇婉報導】使用網路要更小心了,就算對方使用暱名,也不要隨意罵人。 藝人前女F4成員FANNY,最近就被判毀損他人名譽,賠1萬元。FANNY說,當初這位網友主動追求,但不斷騷擾,她才和姐妹淘在網路上罵他死蟾蜍、癩蛤蟆,雖然不是直接罵他名字,而是罵對方暱稱,但法官認為暱稱也有名譽權,判FANNY要賠!前女F4成員FANNY:「就這樣摸我的背、我的腰,很噁心啊,我覺得被摸得很痛苦。」 明明被騷擾,卻反而留下證據被告,FANNY火氣很大,她說3、4年前在展場工作,認識一位張姓網友,猜測可能是網友追不到她和姐妹淘,才惱羞成怒找麻煩。FANNY:「我覺得罵他,我沒有錯!他如果不是先騷擾我們,性騷擾,根本不可能罵他癩蛤蟆想吃天鵝肉,我怎麼可能隨便罵路邊男生,癩蛤蟆想吃天鵝肉、死蟾蜍,去年就已經判他駁回了,可是他還一直上訴,所以後來法官判我們賠他1萬,我覺得沒什麼,當它車馬費,可憐給他好了!」 被FANNY和姐妹淘取名蟾蜍、癩蛤蟆的張姓網友,網路暱稱叫「鼓起勇氣事務所」,也叫ALEX,因為在法律事務所工作,「鼓起勇氣事務所」也在部落格幫網友解決法律疑難雜證,對於法官最後民事判輸,FANNY須賠張先生1萬元,這個判決FANNY反而覺得沒有輸。 FANNY:「法官就是覺得他就是要錢啊,那我們又找不到證據,我又沒有辦法,就判他1萬元,他就只有1萬元。」記者:「覺得法官站妳們立場,幫妳們?」FANNY:「對。」 從頭到尾,張姓網友的本名並沒有被公佈,但司法首度認定網路暱稱也有名譽權,Fanny才會被判罰錢,而張姓網友表示,官司雖然贏了,但雙方畢竟曾經是朋友,這個判決結果只能說,替自己討回公道罷了! 【TVBS 2008-02-19】
《 罵人死蟾蜍 女F4前團長判賠 網路暱稱有名譽權 判賠一萬 》 【記者曾雨薇報導】藝人言行真的是社會大眾的標竿!藝人女F4前團長Fanny,因為不滿網友追求時性騷擾,和朋友在網路上罵對方「死蟾蜍」,被告上法院,結果法官判決Fanny必須賠償網友1萬元。 無法忍受男網友見面時動手動腳,Fanny想起這段不愉快經驗,還是忍不住開罵 被罵「死蟾蜍」的,就是在交友網站站上,暱稱為「鼓起勇氣事務所」的這名男網友,Fanny和姊妹淘因為受不了他追求不成還不斷糾纏,在網路上痛罵他,結果被一狀告上法院。 雖然刑事方面,檢方兩度以「暱稱無法特定到個人真實身分」為由不起訴,但在民事賠償,法官卻認定個人「網路暱稱」也有名譽權,Fanny和姊妹淘必須賠償一萬元,「網路暱稱」是否受到法律保護,法界人士就有不同看法 網路上沒有照片也沒有真實姓名,法官依舊認為「虛擬身分」也有名譽權,究竟對網路互動的影響是利或弊,還有待觀察。 【台視新聞網 2008/02/19】
★ 延伸閱讀 —— 網路誹謗案的司法處理 (by 戴福 律師) 言論是無心之錯還是有心之過:看刑法公然侮辱罪和毀謗罪 (by 怡克納米斯 ) 為什麼你罵我,你要付錢? (by 怡克納米斯 ) 「悄悄話」可否公佈的個人淺見 (by JC鮮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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