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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話要說~~我們的權益一定要跟國防部爭論到底~~jawis324〈很重要的問題喔〉
2009/02/21 00:03:39瀏覽1124|回應5|推薦1


jawis324
2009/02/20 01:02  

我們的公設,為什麼國防部不移交鑰匙?

有兩個地方,容我說明,

一,到地下一樓兩間店鋪的樓梯間門,為什麼國防部不移交鑰匙給管委會?被鎖住的區域,全部是國防部的產權嗎?

根據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的建物測量成果圖證實到地下一樓兩間店鋪的樓梯間,電梯間,也就是竣工圖面註明的8c樓梯(在第八棟下面),19c樓梯(在第十九棟下面)是我們的公設,

竣工圖面註明的B109收銀機室,B110機房(辦公室),B111男女廁,B107配電室(地下一樓兩間店鋪及該區域公設用?),B113空調機械室及地下一樓兩間店鋪內之排煙機房,(地下一樓兩間店鋪及該區域公設用?),一般建設公司會將這些地方登記為小公,但是國防部卻登記為大公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持份,

依地政登記規定也不是不可以這樣登記,但既然國防部卻登記為大公面積內,我們就可以依法爭取我們公設的使用及管理權利,

因為公設的使用及管理是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所以之前我留言在本網頁,希望管理委員會能替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依法爭取我們公設的使用及管理權利,但是管理委員會除了證實了上述區域國防部確實未移交鑰匙給管委會,發文國防部後即無下文,國防部不移交鑰匙給管委會你又能如何?吃定你又怎麼樣?

春節後,我到管委會找主委討論此事,想弄清楚管理委員會的立場,

承主委的幫助,請了江國華兄共同討論,確定我的主張是於法有據,主委也告知我將於管理委員會議中提案討論,先將此案成案,以免以後的管委會不了解,而簽下有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權利之公有約定專用之文件,

我很肯定主委的立場,與國防部爭取我們公設的使用及管理權利,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此次國防部疏漏,他必須付出代價,公設面積內的使用及管理權利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權利,也是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所在,不能任由國防部拍賣出去,變成地下一樓兩間店鋪的無償使用,

二,托兒所處鐵門深鎖,其內的托兒所廁所(竣工圖面註明的)亦登記為公設,地下一,二層停車場的出入樓梯間(竣工圖面註明的)亦登記為公設,(根據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的建物測量成果圖),且ㄧ樓共有之空地,也不是國防部說圍就可以圍起來的,這些部份也得到江國華兄的認同,

我在建設公司待過,對這些稍有認識,江國華兄是專業代書,是這方面的專家,所以我與江國華兄建議主委直接將上述區域換鎖,但主委老成持重,有所顧慮,告知我將於管理委員會議中提案討論,我能接受這個處理方式,在此感謝主委,鄭監委及江國華兄的辛苦為社區服務,

ㄧ樓託兒所鐵門圍起來的區域內,還有一處公設空間,在車道旁邊,我不確定它的使用目的,但照建物測量成果圖來看,它也屬於我們的公設,趙家麟地政士也依據國防部的文件將其登記為大公,感謝他們如此登記,我們才有權利爭取這些公設的管理使用權利

據說為配合岡山鎮公所的要求,所以我們的地下室一二層單獨圍出了國防部產權的地下停車場,於法國防部並無不當,可惜它的三處樓梯間出入處是登記為我們的公設,如次,我們才能依法要求權利,如果當初建築師考慮周詳,將其出口另作安排,或地政登記為小公,我就沒有理由要求權利了,感謝國防部的周詳,感謝趙家麟地政士的登記作法,讓我們於法有據,爭取該我們的權利

( 心情隨筆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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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uhking&aid=2669689

 回應文章

住戶
支持管委會
2009/03/10 23:36

管委會站在前面捍衛我們的權利

我們支持管委會

作管委會的後盾

大家發出聲音來


管委會會爭取嗎
管委會會爭取嗎
2009/02/28 17:45

管委會會爭取嗎

岡山勵志新城(fuhking) 於 2009-03-01 00:11 回覆:

管委會在這屆所做的工作及建設住戶們有目共睹

Jawis324所反映的事也有正式公文函國防部

住戶若對相關問題有疑問

可以到管委會查詢並瞭解相關情形

但請以客觀的態度來看待問題

因為辦公室工作人員平日有許多正常業務須處理

因為所有委員都住在這社區裡

若不爭取

請問將來社區不需要付出代價嗎

委員們能置身事外嗎

所以請不要懷疑管委會對社區權益爭取的立場


jawis
簽個分管協議書,看每月付多少權利金?公有約定專用吧!
2009/02/25 23:12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南區辦事處
98年度招標第2批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國有土地
將於98-02-26 開標;

其中的兩筆標的物,也就是

標號55地上為筧橋路8號地下一層國有房屋(地下1層),
      及共同使用部分6394建號
     (面積101,343.09㎡,權利範圍230/100000),
標號56地上為筧橋路10號地下一層國有房屋(地下1層),
      及共同使用部分6394建號
     (面積101,343.09㎡,權利範圍228/100000),

他的產權雖然很清楚,但有強佔公設之嫌!


你們看筧橋路8號地下一層及筧橋路10號地下一層的門牌
是貼在一樓要下去地下室的樓梯間鐵捲門處,
這有什麼問題呢?

你們想想看你家的門牌是貼在哪裡?在你家的門口吧!
門裡面就是私人產權,不能任人隨意進出,
你可以告隨意進來的人私闖民宅,
即使是警察來,沒有搜索票也可拒絕警察進出的,

那麼這兩戶的門牌為什麼貼在那裏呢?
而且起造人沒有移交鑰匙給管委會?且鐵捲門沒有電不能開?

是因為起造人認為門裡面就是私人產權?

而事實是在一樓要下去地下室的樓梯間鐵捲門內及該地下室區域內,
至少有800平方公尺(242坪)的公設面積!
(根據公設的建物測量成果圖證實)

而這兩戶的主建物面積加起來也還不到780平方公尺
卻有比主建物面積還要多的公共空間可以佔用?對嗎?

在正常情形下應將這部份地政登記為這兩戶的小公設面積!
可能造成這兩戶的小公設面積加大公設面積太多;
公設比太高而賣不出去!
反正大家也不懂,就全登記為大公,大家一起來分攤吧!
我們的公設比之所以高達百分之三十七點多,
這是其中一個原因,

既然登記為大公設,大家就一起來分攤吧!
因為公設的使用及管理是區分所有權人授權給管理委員會的,
管理委員會依職責依法爭取我們公設的使用及管理權利,
不能任由國防部拍賣出去,
變成地下一樓這兩戶的無償使用,


如果地下一樓這兩戶要使用也不是不可以!
簽個分管協議書,看每月付多少權利金?公有約定專用吧!


其它托兒所圍佔一樓空地、佔用公設
及私人產權地下室停車場佔用公設疑義
以後再檢討,

總歸一句話,空地及公設不容佔用,
想專用就簽個分管協議書,看每月付多少權利金?
辛苦管理委員會替所有區分所有權人看好這部分,
讓所有區分所有權人也少些管理費用的負擔!


將之公諸網頁否
將之公諸網頁否
2009/02/22 14:47

聽說乙區管委會將佔用公設的XX戶告上法院?

有知道詳情的人願將之公諸網頁否?


Luck
感謝熱心的 jawis324
2009/02/21 12:46

更要特別感謝熱心的 jawis324先生,

為全社區的住戶爭取到應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