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公設,為什麼國防部不移交鑰匙?
有兩個地方,容我說明,
一,到地下一樓兩間店鋪的樓梯間門,為什麼國防部不移交鑰匙給管委會?被鎖住的區域,全部是國防部的產權嗎?
根據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的建物測量成果圖證實到地下一樓兩間店鋪的樓梯間,電梯間,也就是竣工圖面註明的8c樓梯(在第八棟下面),19c樓梯(在第十九棟下面)是我們的公設,
竣工圖面註明的B109收銀機室,B110機房(辦公室),B111男女廁,B107配電室(地下一樓兩間店鋪及該區域公設用?),B113空調機械室及地下一樓兩間店鋪內之排煙機房,(地下一樓兩間店鋪及該區域公設用?),一般建設公司會將這些地方登記為小公,但是國防部卻登記為大公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持份,
依地政登記規定也不是不可以這樣登記,但既然國防部卻登記為大公面積內,我們就可以依法爭取我們公設的使用及管理權利,
因為公設的使用及管理是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所以之前我留言在本網頁,希望管理委員會能替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依法爭取我們公設的使用及管理權利,但是管理委員會除了證實了上述區域國防部確實未移交鑰匙給管委會,發文國防部後即無下文,國防部不移交鑰匙給管委會你又能如何?吃定你又怎麼樣?
春節後,我到管委會找主委討論此事,想弄清楚管理委員會的立場,
承主委的幫助,請了江國華兄共同討論,確定我的主張是於法有據,主委也告知我將於管理委員會議中提案討論,先將此案成案,以免以後的管委會不了解,而簽下有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權利之公有約定專用之文件,
我很肯定主委的立場,與國防部爭取我們公設的使用及管理權利,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此次國防部疏漏,他必須付出代價,公設面積內的使用及管理權利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權利,也是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所在,不能任由國防部拍賣出去,變成地下一樓兩間店鋪的無償使用,
二,托兒所處鐵門深鎖,其內的托兒所廁所(竣工圖面註明的)亦登記為公設,地下一,二層停車場的出入樓梯間(竣工圖面註明的)亦登記為公設,(根據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的建物測量成果圖),且ㄧ樓共有之空地,也不是國防部說圍就可以圍起來的,這些部份也得到江國華兄的認同,
我在建設公司待過,對這些稍有認識,江國華兄是專業代書,是這方面的專家,所以我與江國華兄建議主委直接將上述區域換鎖,但主委老成持重,有所顧慮,告知我將於管理委員會議中提案討論,我能接受這個處理方式,在此感謝主委,鄭監委及江國華兄的辛苦為社區服務,
ㄧ樓託兒所鐵門圍起來的區域內,還有一處公設空間,在車道旁邊,我不確定它的使用目的,但照建物測量成果圖來看,它也屬於我們的公設,趙家麟地政士也依據國防部的文件將其登記為大公,感謝他們如此登記,我們才有權利爭取這些公設的管理使用權利
據說為配合岡山鎮公所的要求,所以我們的地下室一二層單獨圍出了國防部產權的地下停車場,於法國防部並無不當,可惜它的三處樓梯間出入處是登記為我們的公設,如次,我們才能依法要求權利,如果當初建築師考慮周詳,將其出口另作安排,或地政登記為小公,我就沒有理由要求權利了,感謝國防部的周詳,感謝趙家麟地政士的登記作法,讓我們於法有據,爭取該我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