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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與法律研討會後思考_108.6.23
2019/10/27 23:45:05瀏覽186|回應0|推薦1

教育與法律研討會後思考_108.6.23

昨天,在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參加「第一屆教育與法律國際學術研討會」。

這次的研討會,由該校文教法律研究所、國家教育研究院及臺灣教育法學會主辦,既是紀念教育基本法施行二十年,也是回顧四一零教改以來,臺灣在教育法制及政策上的種種變革。研討會計有4場主題演講、7場專題討論及2場論文發表,主題包括「學生學習權與受教權」、「教師專業自主與工作權」、「父母教育選擇權」及「原住民族教育」等,並由國外學者介紹日本、美國、法國等外國「教育基本法」的精神以為借鑒參考。

筆者有幸躬逢其盛,全程參與週六研討會各場次講座後,整理省思:

(一)教育法制的健全與落實

教育的目的,在於協助教育主體(學習者)達到最大可能的自我實現;教育法的目的,是消除教育場域內各種歧視與傷害,提供公正的出發點,使認真良善之人,在努力時不受無端的干擾;因此,教育法制的健全與落實,其重要性可知,值此教育基本法落實二十週年之際,可有若干理想能再次提出?

(二)「希望感」與「弱勢扶助」

在當前的經濟環境與社會風氣下,許多年輕人找不到「希望感」,這對弱勢學子尤有不利影響。如何在經濟策略之外,針對生活的希望感,對年輕學子有所啟迪或協助?尤其是處於多種不利地位的學生,例如:健康弱勢、經濟弱勢、學習困難、少數族群、性別少數,如何針對其困境與需要,使他們得到基本「學力」保障,且同樣懷有希望感?

(三)「關係霸凌」與「選擇限縮」的難題

無論是學生在同儕相處中,還是部分教師在同事關係中,可能都會遇到霸凌,對於不平等關係中的霸凌,如能掌握或結合各相關資源,究竟可以從哪些面向嘗試解決問題、提供弱勢一方以更週全之保障?所謂「教育選擇權」,若遇到「需求特殊,但無力選擇」個案的情況,又可以做些什麼來「濟弱扶傾」?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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