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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5 16:38:05瀏覽125|回應0|推薦2 | |
車禍和解對刑事責任的影響和解有何效力: 當車禍事件發生時,當事人常選擇的處理方式是:肇事者答應給予受害人一定數額的金錢,而受害人則同意不提起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這就是以和解解決當事人爭議的常見案例。 因為車禍案件在刑事方面,扣除有無酒醉駕車外,若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那就非告訴乃論罪,還是公訴罪;就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而檢察官會參酌刑法第57條來量刑。 依照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和解的目的在於解決紛爭、減少提出訴訟之社會成本,並將雙方的損害降低至最小的程度,肇事者再與受害者成立和解契約時,肇事者答應給予受害人一定數額的賠償金錢,而受害人則同意不提起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因此,如果受害者已經提出告訴乃論罪之刑事告訴,則可在達成和解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撤回訴訟,訴訟一經撤回,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規定,不得再行告訴,故刑事程序即告終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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