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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5 16:34:47瀏覽128|回應0|推薦1 | |
車禍車險及與有過失賠償比例依照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之規定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所以,當車禍發生時,通在民事賠償責任問題時,會討論到在車禍鑑定中過失比例的狀況;因為通常會先討論肇事者需要賠償的問題,再來就是根據過失比例去減少肇事者所要賠償的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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