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頻傳弱勢者的低收入戶資格被取消事件,有人指責法律不近人情,實則可能與當事者親屬不聞不問有關,不過,「法理不外乎人情」,執法者的心態很重要。 社會救助法門檻調高,像遭惡意遺棄的老人、身心障礙者,他們嫁出去的女兒、分居配偶等親屬的工作收入與財產都必須要列為家庭總收入及財產計算範圍,調高的目的之一,在以法律來規範他們的親屬需要負起扶養義務。 實際上,弱勢者少了政府補助,原生家庭成員若依舊置之不理,修法的原意未達成,反而逼使弱勢者更弱勢;雖然仍能透過訴訟要求親屬支付基本生活支出,但又有多少弱勢者有餘力興訟? 今年初社會救助法再修訂,授權地方政府彈性認定的權利,在覆查時,官員們應該先自問,「我是在『執法』,還是在幫助弱勢者?」如果只達成為政府把關最低層次要求,卻讓弱勢者生活更陷困境,立法美意將盡失。 就如同明明是殘障者,卻因不懂如何申請停車證,「違規停車」被警察開罰單,就執法層面,警察很盡責,實質上卻凸顯官僚心態,所幸法官的裁判還給殘障者公道,更寄望所有「執法」者,面對弱勢者之時,能多點慈悲心。 【2008-03-14/聯合報/C1版/彰化.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