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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0 13:09:37瀏覽1281|回應0|推薦6 | |
本文只討論出版作品販售與個人在網路上貼文,這兩種文字創作者最可能遇到的狀況。 一、出版作品販售 其實,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即註明出處且範圍合理,可不用告知作者直接「引用(註)」)一向排除「營利行為」。 1、著作權法第46-1條:「但有營利行為者,不適用之。」「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 2、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並未包含出版販售。 3、第65條:「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所以,任何形式的出版「販售」都是營利行為、商業目的,都需告知原作者並支付費用。
二、個人在網路上貼文 著作權法第61條:「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分析如下。 1、載體為「新聞紙、雜誌、網路」,如為書籍、CD……等則不適用。 2、議題為「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其他如創作、旅遊、美食……則不可以。 3、需作者沒有註明不許轉載,如有註明不許轉載則不可以轉載。 4、引用者限在「網路上」傳輸,而非以實體出版等方式為之。 5、不能依前四項主張合理使用者,都必須要得到作者同意才能轉載。
三、所謂「註明出處」 註明出處只有兩個意義是:1)證明我沒有剽竊或抄襲。2)證明我沒有盜用原作者的「著作人格權」(即作者姓名)。但不能證明沒有侵犯作者的著作財產權(使用而未給給付,就是侵犯)。而且,不管合理使用無須作者授權,或已得到作者授權,都需註明出處。
四、法令與實務的落差與風險 雖然法令規定的很清楚也有嚴格,但我們還是可以看到很多實體書、網路文章,引用了很多各類文章和照片,「實務上」,我們可以看到挨告侵犯著作權的,大多是下列兩種狀況。 1)文字沒有註明出處(即構成剽竊或抄襲)。如:張善政的收費研究計畫(營利行為)涉及抄襲,宏碁正式函覆農委會說,張有在文末羅列參考文獻,所以沒構成抄襲,而事後也未見被參考單位出來主張著作財產權(營利行為需告知及付費)。 2)使用攝影、照片沒有註明出處,或雖然有註明出處但沒告知與支付。應該是它們雖然只是一張照片,但花費的工夫卻不亞於創作一篇文章甚至一本書,所以作者會很在意吧。 所以,法令與實務間的落差與風險,作者便要自己好好評估拿捏了。 結論:一個概念,著權法旨在保護創作人的權益,所以除了「部分」文教、公政、學術、大眾所需外,其餘都是需要告知付費的。 註:所謂「引用」即是必須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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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作|文學賞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