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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0 12:37:00瀏覽42762|回應6|推薦90 | |
什麼是強制險? 這裡的強制險,指的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包括機車在內,國家以法律規定汽、機車的所有人或駕駛人必須投保的的責任保險。 法源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實施強制險的目的為何? 是為了使車禍事件中的被害人能迅速獲得理賠的保險制度。 強制險的特色是什麼? 一、 提供基本保障: (一) 由法律明文規定基本的保障項目與內容 隨著時代演進,強制險理賠的金額變多了 1957年7月,每一死亡保額只有新台幣7千5百元,隨後理賠金額陸續提高,到了2010年2月,每一死亡保額已調高為新台幣160萬元,而且每一事故的賠償沒有上限。 註:事故日在2010年2月28日以後適用以下規定 1. 醫療給付:每一受害者最高給付金額新台幣20萬元整,給付的項目包括: (1)急救費用 (2)診療費用 (3)接送費用 (4)看護費用 2. 殘廢給付:依殘廢等級,區分為15級,每一受害者最少給付金額為4萬元(第1級);最高給付金額為新台幣160萬元(第15級);而且可一併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換句話說,醫療給付加殘廢給付的最高給付金額為新台幣180萬元。 3. 死亡給付:每一受害者給付金額為新台幣160萬元 (定額給付,現已調整為200萬元);亦可合併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亦即醫療給付加死亡給付的最高給付金額也是新台幣180萬元。 由此可知: (1)強制險的給付人數是沒有上限的 因為給付金額是以每一受害者為單位;不是以每一車禍事故為單位,所以一件車禍假如造成兩人死亡的結果,那麼每一位死者都可以獲得160萬元(已調整為200萬元)的理賠金額,而不是每人理賠80萬元。 (2)先殘後死者: 此時依死亡給付的金額理賠(即定額160萬元,已調整為200萬元),但必須扣除先前已經給付的殘廢金額。 (二)法律明定強制投保以維持契約的有效性 1. 汽、機車所有人不投保會怎樣? (1)汽車所有人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2)機車所有人處新台幣1千5百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 (3)沒有投保還肇事的話,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4)罰鍰逾期不繳,除移送強制執行外,也會停止汽、機車所有人辦理車籍異動。 2. 為了維護強制險契約之持續有效,汽、機車所有人千萬不要心存僥倖而不投保,以免因小失大,後悔莫及。 (三)保險給付不得扣押、讓與或提供擔保 由於強制險是為了使車禍事件中的被害人能迅速獲得理賠的保險,所以法律明定保險給付不得成為扣押、讓與或提供擔保之標的。 (四)不扣除其他保險或社會安全給付 申言之,被害人如果另有投保其他任意險或因身份關係而享有其他社會安全給付時,仍然可依各該契約或相關法律規定請求給付,保險公司或給付義務人不得以被害人已獲有強制險理賠為由,拒絕或扣除其應給付之金額。 二、加速保險給付 為了使車禍事件中的被害人能迅速獲得理賠,受害者可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在遭遇特定事故時,受害者可經由特別補償基金會獲得補償,以減少受害者求助無門的情事發生。 三、保險經營係採無盈無虧原則 保險公司在強制險方面,係為配合國家法律政策之推動而經營,有盈餘時,要保人所繳交的保費可以做為將來提升保額或是調降保費之用,因此強制險並不是為了圖利保險公司而設。 四、提供特別補償 由國家設立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會,在受害者遇有下列事故,未能經由正常程序申請強制險理賠時,提供補償的救濟方式: (一)肇事逃逸,無法查知肇事者。 (二)應投保而未投保車輛。 (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車輛,例如失竊車。 (四)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車輛,例如農用車。 五、明定本保險汽車之範圍與種類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的汽車範圍,包括: (二)哪些車輛應投保強制險? 1.公路法所規定之汽、機車。 2.應申請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車輛。 3.軍用車輛 (作戰期間除外)。 4.汽、機車牌照報廢、繳還、繳存、繳求、吊銷或註銷後仍行駛之汽、機車。 誰必須購買強制險? 一、汽、機車所有人於申請發給牌照或換發行車執照前,應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二、軍用汽車於非作戰期間亦同。 請接續下一篇閱讀 法蘭客新作【車禍處理一本通】 2024年8月出版 ‧ 電子書 同步上市 其他著作:有糾紛?找調解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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