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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4 02:52:06瀏覽144150|回應17|推薦13 | |
淺談車禍和(調)解與保險理賠的關係 車禍的發生可能只有單純財損,也可能造成車損(毀)人傷(亡)的結果,一般人要解決車禍衍生的糾紛,不外是和解或調解這兩種管道,實在是迫不得已時,才會進一步考慮採取訴訟。 那麼「保險」在車禍發生後,透過和解或調解的機制,到底能提供當事人(包括被害人及加害人)什麼樣實質的幫助?不同險種(指強制險及任意險)的保險,在車禍糾紛的理賠協商中,到底扮演什麼樣的角色?這是本文要加以說明的。 保險的基本概念 出門在外,意外無所不在,因此「保險」的主要功能是就為了分散當事人在意外發生後所要承擔的風險。 騎車或開車上路,本就是一種製造風險的行為,然而這個行為是被社會所容許的風險,為了管控這個風險,因此必須透過制定交通法規及宣導來加以規範,以降低風險被實現的機會。 一旦這個風險被實現,也就是發生了車禍,造成車損人傷的損害時,「保險」就能適時發揮分散當事人損害的功能。 強制險與任意險在車禍中的角色 「強制險」是國家用法令規定你一定要買的保險,一般汽、機車車主(車輛所有人是要保人)都要投保「強制險」才能上路,否則一經查獲未投保「強制險」或「強制險」已過期失效,就會被罰。 「強制險」只賠人,不賠車,當然也不賠車禍中所造成的其他財物損失 由於「強制險」只能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且只針對有「人」因車禍而造成死傷的結果時才出險理賠,財損的部分是不予理賠的,這個基本概念要有。 「強制險」的理賠種類有三種,分別是醫療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 「醫療給付」理賠金額的上限是20萬,但不是說你車禍受傷後,持醫療單據向保險公司申辦「強制險」理賠時,就可以領足「醫療給付」的20萬。因為有些你所要申請理賠的項目(例如營養保健食品、國術館的推拿),「強制險」的「醫療給付」可能就不予理賠。 此外「醫療給付」中還分有許多細的項目,這些「細目」都有上限,比方說:「醫療給付」中的「看護費用」這一項,以傷情嚴重並經主治醫生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換句話說~超過30天的部分,「強制險」的「醫療給付」也不予理賠。 至於「殘廢給付」與「死亡給付」理賠金額的上限都是200萬,但「殘廢給付」的理賠是依殘廢程度區分為15等級,每一等級給付的金額都有不同。 再來要說明的是「任意險」,這是保險公司在「強制險」之外,為了提供汽、機車車主更多一層的保障,針對不同客戶的需求所提供的保險商品。要不要買?要買什麼樣的保險商品組合?則悉由客戶決定,所以俗稱「任意險」。 有關汽、機車加保的「任意險」組合,通常會包括「第三人責任險」及「車體損失險」,前者是在彌補「強制險」因車禍造成人身體傷、成殘或死亡時,理賠金額的不足,畢竟車禍萬一撞死一條無辜的人命,豈是「強制險」區區的200萬所能解決的?因此車主每年多花個幾千元保費來加保「第三人責任險」,讓保障提升到數百萬至數千萬的額度,絕對是必要而有實益的選擇。 此外,「強制險」不理賠的車損部分,也可透過加保「任意險」的方式來解決,這部分的保費每年也只要多花個幾百元,就有數萬至數十萬不等的保障,一旦發生車禍,就算很幸運的~只有造成車損而沒有造成任何人員傷亡,肇事的車主也可省下一筆數目可觀的修車費用,何樂而不為? 車禍和(調)解與保險理賠的關係 接下來就要正式談到本文的主題,也就是車禍發生後,在「強制險」外,有加保「任意險」和沒加保「任意險」在車禍糾紛處理實務上的差別了。 車禍發生有各種不同的排列組合,一般所謂的車禍,至少要有一方是機車或汽車,才會涉及到本文所要說明的保險主題,因此行人與腳踏車(或其他不屬於強制險規定必須投保的車種,例如殘障人士使用的電動代步車)或腳踏車與腳踏車在路上所發生的車禍,就不在討論之列。 車禍當事人解決車禍糾紛的場所,通常不會是在法院,除了「訟終兇」的觀念外,主要還是因為「法律資訊的不對稱」,老實說~一般人沒碰上車禍,真的不知道要如何透過法院打官司的程序來爭取權益,於是私下試行和解或透過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便成了一般車禍當事人優先考慮的選項。 那麼「私下和解」和到「調解委員會調解」有什麼差別? 當事人願意私下和解,如果雙方達成共識,白紙黑字寫下的書面,也就是「和解書」,那是一個民法上契約的概念。因為是一紙契約,所以可以附條件,也可以加但書。如果有一方不遵照「和解書」的和解內容來履行應負的責任,另一方就還要透過法院的裁定來取得執行名義,才能進一步強制執行。 例如張三(肇事者)在和解書中承諾十天內賠償李四(被害人)1萬元,結果時間到了,卻沒有依約把錢付給李四,李四就還要持該和解書再訴請法院裁定,將來再憑法院確定的「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去國稅局查報張三名下的財產,進而聲請強制執行張三的財產取償。 由於私下和解有以上的不確定性,如果當事人達成和解時,負有賠償義務的一方,不是和解當場就把錢付清了事的話,這時可能就是考驗雙方互信基礎是否厚實或薄弱了。 由於私下和解對於車禍被害的一方,還是有一定的風險(怕拿不到賠償);對於要賠錢的一方,也擔心萬一「和解書」有附加了被害人的條件或但書的情況時,一但條件成就或但書約定的事項發生時,可能還要再賠上一筆費用的不確定性風險,那麼改到「調解委員會去調解」,可能對彼此都比較會有保障。 因為在調解委員會作成的「調解書」是不允許在調解內容附加條件或但書的,這可大大降低當事人對調解內容不確定性的風險;再者,調解成立的調解內容經法院核定後,就有所謂的「既判力」,當事人就不必再跑法院打官司,一旦肇事者不依調解內容付錢,那麼被害人就可持法院蓋了大印及法官簽了名的調解書,直接去國稅局查報肇事者名下的財產,進而聲請強制執行肇事者的財產取償即可。 以上主要是在說明車禍糾紛在「私下和解」和在「調解委員會調解」的不同,接下來~再把車禍涉及的「強制險」及「任意險」的議題放進來討論,我們再來看看會有什麼不同? 當車禍只造成車(財)損而沒有人員傷亡時,沒有「強制險」出險理賠的問題,因為「強制險」只賠人,不賠車(或其他財損),已如前述。 當車禍只造成車(財)損而沒有人員傷亡時,而車主有加保「車體損失險」的「任意險」,這時可能就有出險理賠的問題。 有加保「車體損失險」的車主是被害車主時 被害車主可考慮向保險公司辦理出險,讓保險公司把被害車主的車先修好,再由保險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被害車主退出車禍糾紛的處理,由保險公司自行向車禍肇事方求償。 有加保「車體損失險」的車主是肇事車主時 肇事車主可考慮向保險公司辦理出險,授權保險公司與被害車主協商修車及賠償相關事宜,不論是透過和解或調解,肇事車主此時還是車禍的當事人,保險公司扮演的是協助解決車禍糾紛的角色,並不能取代肇事車主的地位。 此外~「任意險」有一個重要的觀念,它是採「過失」主義立法,也就是在協助肇事方客戶辦理出險理賠時,保險公司會根據警方製作的車禍初步分析研判表及保險理賠實務,先行確認車禍肇事責任的歸屬,如果被害車主在車禍中也負有一定的肇責比例,那麼肇事方的保險公司只會按其肇事方客戶應負的肇責比例來賠償被害車主的損失。 當車禍造成人員傷亡時,肇事方為汽、機車駕駛人,被害人可先申請「強制險」理賠。車禍當事人雙方都有騎車或開車,且因此都有受傷時,則各自向「對方」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辦「強制險」理賠。 「強制險」的理賠,是採「無過失」主義,這和「任意險」不同的地方,在於不論車禍當事人在車禍中有無過失,也不管是哪一方當事人有肇事責任或是雙方都有肇事責任,只要車禍有人傷、殘或死亡,就能申請「強制險」理賠。(當然~要特別強調的是~因酒駕或犯罪行為及其他法定不理賠的情形,自然不在此限) 車禍當事人有投保「強制險」及「任意險」時 「強制險」的理賠,是基於國家法定的規定辦理,因此被害人必須自行向車輛投保「強制險」的保險公司申辦,保險公司並不會派員出席車禍當事人和解或調解的場合。 「任意險」是保險公司對外銷售的保險商品,車主買了「任意險」商品,就是保險公司的客戶,因此保險公司通常會指派理賠員出席和解或調解的場合來協助客戶(車禍當事人)處理車禍理賠事宜。 車主投保的「強制險」是A保險公司而「任意險」是B保險公司時,實務上的做法會有什麼不同? 如果車禍當事人有投保「強制險」及「任意險」,且都是投保同一家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協助辦理出險時,會先理賠「強制險」的部分,如果不屬於「強制險」理賠的項目或超出「強制險」理賠項目的上限時,才接著動用「任意險」來理賠;但「任意險」的理賠額會考量車禍雙方肇事責任歸屬及肇責比例來決定理賠與否及理賠金額的多寡。實務上,當車禍當事人能達成車禍賠償的共識而成立和或調解時,通常和解或調解的內容都會載明「賠償的金額是包含強制責任險」。 如果車禍當事人有投保「強制險」及「任意險」,但投保的是不同家的保險公司時,只有加保「任意險」的保險公司會出面協助其客戶辦理出險,但因為保險公司會考量到車禍雙方肇事責任歸屬及肇責比例來決定理賠與否及理賠金額的多寡,因此車禍當事人若能達成車禍賠償的共識並成立和或調解時,則和解或調解的內容通常會再載明「強制險由某某方另向XX保險公司申辦理賠事宜」。 車禍達成和解或調解,但被害人不願意撤回告訴或聲稱要保留告訴權利時,該怎麼辦? 這種情況最常發生在肇事車主有加保「任意險」,而保險公司也有派員到場協助客戶(肇事車主)理賠事宜的場合。 在車禍當事人都已達成賠償金額的共識,由於最後一筆要付的金額通常是由保險公司以匯款的方式來支付給被害人,但雙方有可能會因互信基礎不足或是被害人已經提告,擔心拿不到最後一筆款項而不願在和解或調解成立的同時「具狀撤回對肇事方刑事告訴」,或是雖然在六個月的告訴期限內尚未提告,但卻不願意記載「不追究肇事方刑事責任」的意旨於和解書或調解書中。 在和解或調解實務上,除非保險公司要求被害人必須提供的個資、醫療單據或基於理賠需要配合的事項有所欠缺,導致無從理賠或理賠金額不足,否則保險公司既然已派員出席和解或調解的場合,並已承諾會理賠一定的金額時,被害人其實大可放心,因為保險公司出爾反爾的機會實在很小。 為了解決這種基於互信不足衍生的問題,在和解場合上,被害人可以在「和解書」以附條件的方式記明:「被害人願於收到保險公司應付之理賠金額後,撤回對肇事者的刑事告訴(或不再追究肇事方的刑事責任)」。 至於在調解會調解的場合時,因為「調解書」不能附加條件或但書,因此這部分的條件,會請車禍雙方當事人「另立協議書」(性質類似和解書)或由被害人以「切結書」的方式處理。 車禍糾紛的和解或調解與保險理賠間,其實還有許多稜稜角角的問題,但經由以上的說明,咸信讀者應該會有較清楚的輪廓,在處理一般車禍衍生的糾紛來說,應該足以運用,游刃有餘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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