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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讓司法、檢調更公正、更客觀
2006/08/29 13:13:04瀏覽298|回應0|推薦8

實施五權獨立之三,司法權獨立。

檢調獨立重點實施:檢調單位司法院管轄,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檢察總長由檢察官選舉產生或檢察官推舉司法委員會選出。四年期,連選得連任一次。

調查局長由檢察總長提名,司法委員會同意產生。調查局接受檢察總署指揮調度。

貫徹檢察一體程序,服從監察、司法委員會全體1/3以上請調司法權之決議,

檢調委員會立即一半抽樣、一半推薦檢察團與調查團代表,組織獨立檢調團專案處理。

檢調偵辦程序規劃,統一指揮內部偵辦作業,

檢調官員必須遵循檢調團合議制之監督指揮程序,行使偵查起訴等職權。

檢調委員會2/3由司法委員各黨派代及推薦院外公正人士,

應監察委員會要求可直接推薦公正代表1/3數以下名額參與該組織。

檢察總長當檢調委員會主席。

該會負責監督檢調偵辦推動及進展,

針對社會輿論或民眾投訴質疑案件處理過程失當或欠公正,

以及調查結果未移送偵辦等之審查監督。

依偵查不公開,檢調委員會須配合其專案進展,

不得公開放話或干涉其檢調團內部獨立辦案作業。

當案件階段重點證實,由檢調委員會中心發言人對外發表,讓社會大眾有知的權利。

為了避免政府官員明暗操弄檢察權,

檢察總長以資優檢察官選舉產生或檢察官推舉資優代表由司法委員會選出。

檢調委員會設立專案獨立檢調團含概檢察團、調查團組織,

為前線檢調之一軍,查案如虎添翼。

檢調團乃避免人性好大喜功偏離常軌之弱點所發展之制度,

以組織思維程序戰術,配合檢調獨立戰鬥之協同作戰運作,強化力量打擊非法。

由於五權獨立檢調司法權經監察院或司法院委員會全體委員1/3以上同意,

司法部門必須啟動檢調委員會,無條件查察。

檢調人事權由另一部門人事審議會與人事行政局組織官檢委員會,

合議制評核,不受上級首長和院長干涉及影響。

檢調委員會監督司法案進行,配合獨立檢調團專案程序,進行獨立調查偵察起訴。

實際上等同於廉政公署機關、獨立檢察官或真相調查委員會等公正機制。

其公信力可獲得社會大眾之信賴與青睞。

現行法務部長政治任命之政務官,掌握檢察官、調查首長、官員升遷調動,

握有人事權,可拔擢自己聽信人擔任,

檢察首長亦可透過相關隸屬首長,擁有干涉各案之權力,

要貫徹部長意旨,可謂輕而易舉。

案子辦與不辦、認真辦敷衍辦令人起疑。

且部長因掌握檢調人事權,易淪為政治籌碼,檢調官員職司國家犯罪追訴執行之檢調大任,

立即面臨公權力與公信力誠信與信心危機,

制度弊端容易成為政爭操弄之工具,乃當前政府不可逃避的改革重點之一。

檢察總長、大法官、司法院長由總統提名任命,政黨色彩強烈,勢必影響司法運作,

形成對手有政治迫害、司法不公之聯想。

同時,也可能成為現在執政黨打壓異己之工具,造成司法、法院是為執政黨而設立,

而不是為人民伸張正義、公理的地方。

司法委員會、檢調委員會、法官、獨立檢調團,獨立超黨派,

打特權、打黑金、打貪污,執法中立依法審判,查察、審理不受干涉,

人民向監察、司法委員會檢舉請願,以合理懷疑、合理解釋、合理事實、合理證據之原則,

主動請調司法權,積極查察罪嫌,案件證據確鑿,速審速決,

而不是證據到哪就辦到哪消極性偵辦,或證據不足不續辦,或查察至上級不再辦。

作姦犯科立即服監,以昭公信。

不至於淪為錢貴遊戲四部曲交保、上訴、以拖待變、逃之夭夭。

司法院專責院會獨立運作,司法委員會影子政黨相互制衡相互競爭,

有利司法改革、司法公正。

清查弊端之野,打擊黑金,避免污穢政權、黑金政權或黑金復辟。

司法檢、調、審須法制化、制度化、中立化、獨立預算,依法行使司法行政,

維持獨立運作,不受政治力及政黨干擾,推動司法改革,強化司法功能。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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