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的角色扮演是國民主權授意成為替國民監督政府與直接民權之管道,
是政府政治與民主政治轉換橋樑。
考試、司法、監察與立法委員全部納入國會監督制約權範圍內,
具有國會議員身分,負起監督之責,
使國會具有包容、公正、客觀性,淡化政黨色彩,維持中性之組織。
使得政權公民化才能落實,成為真正公民百分百主導政權的公民政府。
將司法院納入國會體系,加強監督制約之權力,警惕政府所有官員,
必須依法行政,當能發揮嚇阻、防腐的功效,
是直接改善政治污濁效果的最佳良方,是政治清廉、風紀清流最佳手段。
透過監察委員會、司法委員會只要 1/3 委員同意之決議,
請調司法檢察權,政黨互相自清不肖政府官員,
讓違法亂紀、為非作歹的貪瀆官員,無法隱匿在上級包庇的安全防護傘裡,
更不讓濫用職權的上級躲在政治黑暗齷齪的角落,司法國會如照妖鏡逼使其無所遁形。
監察權是國會扮演監督角色極重要的權力行使,
監察國會在國會當中,扮演舉足輕重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監督機關,
必須依憲法賦予監察院強而有力職權,發揮監督功能。
所謂:監察不彰,國政必腐。
總之,
國會行使監督制約權必須融合司法、考試、立法、監察機關具有民意基礎委員的參與,
使國會更具有包容、公正、客觀、中立及代表性,以稀釋政黨與單一專責院會的影響力。
對事不對人,委員無須為自己的黨錯誤決策或自己人貪贓枉法而袒護,
失去國會監督的批判個性,踐踏自己的人格與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