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八字命理是不是一種學術、是不是一種科學???〈之十一〉當集體瘋狂的時候,有什麼是科學?
2009/01/03 12:03:21瀏覽485|回應0|推薦0
 

***********************************  

2006年台灣極為轟動的社會新聞:就是南迴鐵路怪客的案件,最後演變成李氏兄弟涉嫌詐領保險金,讓整列火車出軌,而且自己還坐在火車上……。我不是法官、檢察官或律師,我不能判定李氏兄弟是否犯罪,我只是命理研究者,相信人的行為都有本身合理的動機──藉由整列火車出軌的意外傷害、來致老婆於死地、目的是要詐領保險金,這種方法和動機之間的關連,實在不是正常人能夠想像。這個新聞反映出兩種瘋狂:

第一是這個案件本身是瘋狂的。

真的想要詐領保險金,可以有一百零一種害死老婆的方法,但是李氏兄弟選了最危險、最困難的方法,如果他們確實這樣做,精神狀況就一定有問題,這種人法律上叫做欠缺行為能力、不能判罪,最多只能關進精神病院。在這裡,請各位讀者注意我的推論步驟,

我說的是:「犯下重罪→用不合常情的作法→無行為能力→用精神治療取代監獄刑罰」“大前提”必須犯下重大罪行!

我不是說:「不合常情→無行為能力→應該精神治療




文明國家的憲法必定保障“人身自由”,只有重大罪行觸犯法律的“大前提”之下,才有權利藉由國家機器來剝奪他的自由,至於,怎樣算是重大罪行?這可以藉由公眾接受的法律來約定。

前一種推論步驟,強調無行為能力者造成的重大犯罪,社會應該怎樣妥善處理。後一種推論步驟,把「不合社會常情」、「危害社會之虞」的人﹝“虞”是法律條文用語,就是“有這種危險”、“有這種可能性”的意思﹞,進行強迫性的監禁治療,就是不折不扣的野蠻落後的作法。

這兩種推論的截然不同,就表現出文明國家和野蠻民族的差別!

路上滿身污穢露宿街頭的遊民,是「危害社會之虞」的典型例子。當你在夜裡獨自通過地下道,兩側有著數量不等的遊民,你怎麼能夠沒有恐懼、你總會有被威脅的感覺!那麼,這個社會難道就有權利把他們送進精神病院呢?我只能告訴你,台灣現行的法律是「可以」!

有人說:「萬一她們傷害別人怎麼辦?」

「萬一?」正常人就不會情緒失控、萬一傷害別人嗎?難道國家要因為這樣,把所有正常人都關進監牢嗎?


這種為了自己的「萬一」,去剝奪別人的自由,是當代社會學家傅柯Michel Foucault的研究核心,他探討精神病院的產生,是某些人自認為「正常」的典範,暴力的把「有危害社會之虞」的人說成不正常,這種「非我族類、其心必異」的心態下,西方國家進行“大禁閉”,法國1656年頒佈“巴黎總醫院”的法令,英國更早推行禁閉制度:

1575年一項關於「懲治流浪漢和救濟窮人」的法令就規定,每個郡至少建立一所教養院。﹝《瘋巔與文明》,第二章“大禁閉”﹞

1789年法國大革命,無數的貴族被送上斷頭台,那些“暴民”內心深沉的怨恨,和大禁閉制度有沒有密切的關連?我不清楚。但是傅柯在同一本書中,記載了法國大革命之後頒佈的《人權宣言》:

人權宣言〉宣佈:「除非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並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方式,不得逮捕或拘留任何人。……法律應該只允許確實需要的和明顯必要的刑罰。」﹝《瘋巔與文明》,頁206


南迴鐵路怪客案件呈現的第二種瘋狂,是它造成的新聞和反應。

許多新聞媒體大張旗鼓的報導,李氏兄弟“有可能”精密估計過火車的速度、出軌當時的衝擊力……,“有可能”根據相關資料計算坐在第幾節車廂會致人於死地,並且在出軌前的十幾秒鐘,快速離開那節車廂,只留下大哥的老婆在那節危險車廂……然後,我們看到新聞媒體重複播放一連串的“測試畫面”:從那節危險車廂迅速走到其他車廂,須要花幾秒鐘?這種“測試”的意義在哪裡?為什麼不請教物理專家?

他們會說:「傳說中李氏兄弟的預先“計算”根本不可能!」

*********************************** 

 
( 創作另類創作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ishfishfish1967&aid=2530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