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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9 00:02:38瀏覽560|回應0|推薦0 | |
聽到警車救護車消防車鳴笛,是一定要閃開的, 但是駕駛救護車的,也有民間救護車公司的,自己也不要『任意衝出』, 撞闖紅燈的救護車,判賠77萬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2011.05.08 03:29 am
台中市消防局隊員賴家賢兩年前駕駛救護車載癌症病患送醫途中,遭劉燕妮駕駛的自小客車撞擊,救護車損毀報廢,消防局訴請賠償,法官查出劉燕娓聽到救護車鳴響警笛,卻未煞停避讓,應負70%過失責任,賴家賢闖紅燈未注意來往人車安全,也得負30%過失責任,法官判決劉燕妮應賠償77萬5000元。 台中地院行政庭長林三元說,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車輛聞有救護車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要立即避讓,救護車駕駛有優先路權,但也不能橫衝直撞,必須注意路上來往人車安全,若肇事也要負起責任。 98年元月27日,消防隊員賴家賢駕駛救護車載癌末病患朱政民到台中榮民醫院,送醫途中有鳴響警笛及警示燈,經福科路與福康路口遇紅燈,賴家賢減速通行,但被劉燕妮所駕的自小客車撞擊救護車左後側,救護車上病患、病患家屬及救護人員受傷,救護車損毀。 台中市消防局以救護車損毀,無回復可能向台中區監理所申請報廢後,向肇事車主劉燕妮提起損害賠償。 法官表示,劉燕妮聽聞救護車鳴響警笛,未採取適當的避讓措施以致撞擊救護車,必須負70%過失責任。本案路權雖屬賴家賢,但他在行車方向的號誌為紅燈,駛入交岔路口仍屬危險行駛,未注意導致發生車禍,負30%過失責任。 法官查出這輛消防車是財團法人萬和宮及文昌公廟各出資80萬元致贈台中市消防局,核算折舊殘值為114萬餘元,肇事者劉燕妮應該負70%過失責任,判她賠償77萬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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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