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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要求你選區的立委,修改民法,
【直接改成限定繼承】
★★ 歡慶建國100年,凡事皆有新起步,黃金十年,從現在開始。
台灣步入「老年化社會」,提高生育率,只是從增強國力的角度來看待,對老人家沒有幫助。
不管你是男人、女人,有錢人、沒錢人,上班族、生意人......最後都會變成老人,
從40歲開始,就要為自己的未來老年生活作安排。你可以不用退休,但是還是要生活。
【台灣的老人政策】要靠大家來動動腦,『幫助現在的老人,就是幫助未來的自己』
銀翼天使,關懷老人: http://fh6338.pixnet.net/blog 吳振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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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要求你選區的立委,修改民法,
【直接改成限定繼承】
與其要求一般老百姓,去研讀中華民國的各種法律,
不如要求我們的立法委員,少浪費時間在口水戰,
專心在為人民修訂合宜的法律的內容。
像是這樣的【繼承】條款,本來就該是【限定繼承】,而且是「對於所有繼承順位」,
而不是『要求人民增加知識』,然後去法院「自己辦理」。
這幾年會發生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被迫繼承大筆債務,
甚至銀行在靈堂上,強迫只有幾個月大的嬰孩『按壓腳掌紋』,確認繼承債務的荒唐事件。
其中還有不是上一代所留下的債務,而是『同一輩份』的親戚。
有許多家庭,在分家之後,可能不再聯絡,像是『親兄弟姊妹』或是表親,堂親,
若是其中有一位往生後,這些親戚的每一個人,都是『民法上繼承的順位』,
如果有債務,就可能會莫名其妙的「按照順序」『扛上還債責任』。
而民法規定:在往生後「兩個月內拋棄繼承」「三個月內辦理限定繼承」,
而懂得法律的銀行和錢莊,就會故意拖到三個月後,才明白告訴你,
【您親戚的債務,現在是您的責任了。】
就算你知道法律的內容,也可能疏忽親戚的名單。
就曾經有一個家族,透過專家辦理拋棄繼承,
因為家族成員太多,獨獨漏掉一名第三代的小女嬰,
造成小女嬰還沒有長大,就要承接上千萬的債務。
這一次2011年的立法委員選舉,大家去要求您的選區候選人,
在每一場的選舉造勢場合上,明確的告訴選民:
【我當選後,一定會將民法繼承篇,修改成『限定繼承』】,
不然就不要投票給他了。
這是關係到『每一個人』的權益,
不要再讓銀行,錢莊,或是其他債務人欺負了。~~振振聲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To:Sent:
Tuesday, March 01, 2011 8:21 PM
Subject: 無知與貧窮一樣可怕 , 不是辦"拋棄繼承"? 是限定繼承
--- 11/2/26 (六),寄件者:.com.tw> 主旨: 無知與貧窮一樣可怕 , 不是辦"拋棄繼承"∼ 是限定繼承 收件者: > 日期: 2011年2月26日,六,下午8:44
主旨: FW: 無知與貧窮一樣可怕 , 不是辦"拋棄繼承"∼ 是限定繼承 收件者:
無知與貧窮一樣可怕 , 不是辦"拋棄繼承"∼ 是限定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
有一個相驗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 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仍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由「兄弟姐妹」來承擔?
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相驗 9件,6件是自殺,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單我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3班外勤)就報驗 7件,4件是自殺, 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 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效力,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 「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
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還常常對親人施暴;他死後,家人本來以為『終於解脫了』,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 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 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內一一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 ,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直到2、3個月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但為時已晚!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 自殺,反而連累家屬!
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但是 拋棄繼承只有對 有去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其他親人 )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 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 !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
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認為: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 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3歲被送到養家後,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 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 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存款都查封後,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
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 !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有人提醒家屬去辦 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或許幾個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尤其是, 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
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 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也請各位選民,要求你自己的立委,把這提案當成重要的議題..在此之前,也懇請各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或許您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人,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感恩您! 也許你知道 ,也許你不知道,無論如何 , 無知與貧窮一樣可怕 , 讓自己有保護能力並保護家人 , 再告知 週遭的親朋好友也是功德一件 . !
各位請將這個訊息傳播出去希望能降低自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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