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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5 05:23:35瀏覽1817|回應0|推薦5 | |
37 ivy5168 發表於2013-09-12 22:35:20 摘錄自一位律師的臉書,內有此案詳細的法條與証據,大家可參考! 並且請大家真正了解了全部的事實,再來下斷語! 必需要說的是,王金平的關說案,犯的是行政違失,無法由法院判決。原因是立法院不可能立一條對自己行為(關說)有所懲治的法律,是我國立法的疏漏。因此,立委關說,無法可管,不可能交付法律判決,這也是為什麼特偵組無法將王金平和柯建銘移送審判的原因。所以,包括連勝文說應該交付法院審判,這種說法都是對法條不了解的原因。 以下原文照刊 ---------------------------------------------------- 這幾天最引人注目的新聞就是王金平院長、曾勇夫部長、高等法院檢察長陳守煌等人的違法關說案。之前見到媒體報導較多的,是王金平、曾勇夫、陳守煌、林秀濤、柯建銘等人的說詞,讓人覺得好像是特偵組、馬英九總統非法監聽、東廠再現,罪大惡極! ⋯⋯ 我個人覺得,這些完全混淆了是非。 我想對這件事,我們每個人都可以設身處地的想一想,如果我們自己是其中的任何一個角色,我們該怎麼做?會怎麼做? 或者,我們期望他們怎麼做? 這整個事件的事實背景是柯建銘被起訴於民國87年間擔任全民電通投資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全民電通公司向某公司購買股票的機會,以總經理的身分,代表全民電通與該公司簽訂合約書,實際價格是每股5元買受該公司股票 400萬股,共計2000萬元,柯竟偽以每股成交價格8元,出售給全民電通,然後偽以3200萬元計價申報稅賦,以此方法解決柯建名對全民電通公司所負的1200萬元票據債務。柯建銘因此被控背信罪及違反商業會計法案,97年9月間被新竹地院一審判處柯建銘觸犯商業會計法,判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上訴高院之後,99年9月間,高院判決駁回柯建銘之上訴。柯建銘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則於去(101)年4月將全案發回高院進行更一審。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於今年6月18日逆轉改判柯建銘無罪。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於6月27日收受判決後,7月間簽請不上訴,經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核閱後,核可不上訴,直到7月8日上訴期間屆滿,柯建銘因檢方未上訴而無罪確定。 整個案件的證據資料都在最高法院檢察署在9月6日發佈的新聞稿上,可以從這個新聞稿所載的資料進行論述。 這個關說事件被查獲是由特偵組對立法委員柯建銘的監聽開始的。監聽這個部份引起許多抨擊,攻擊這是違法監聽,或說是取得對A的監聽許可卻去對B和C作違法監聽。以現有可見的資料來看是否如此?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保障人民秘密通訊的自由,該法第5條第2項規定:「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載第十一條之事項,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所以必須取得法院所核發的通訊監察書,而後進行通訊監察(即所謂「監聽」)才是合法的監聽。 據媒體報導,本案監聽是因為「特偵組在追查陳榮和(高院法官另案涉及貪瀆案)的九十萬元不明款項期間,今年(2013)初監聽一名關係人時,發現此人與柯建銘有交集,意外查出柯建銘受託找法務部關說一起知名人士的假釋案,同一時間,柯的帳戶也有不明資金流入。特偵組為釐清這筆資金是否為柯建銘關說的「活動費」,因而以貪汙罪案由向台北地院聲請監聽獲准,自此開始上線監聽柯的手機,同步追查帳戶的金流。」(聯合新聞網2013.09.09「監聽柯建銘涉貪扯出關說案外案」)所以,引發本事件的監聽是在今年初向台北地方法院申請,經過法院核准的通訊監察行為,並不是非法監聽。 那麼在這次監聽柯建銘的行動裡聽到了什麼? (1) 6月28日:王金平打電話給柯建銘,王金平對柯建銘說:「那個阿煌有打電話來」、「他是跟我說那個女孩姓林,林秀濤,他說他是勇伯的人」、「所以他叫我跟勇伯說」、「我已經跟勇伯說完了」、「他說好啦,他會盡力,他會弄。」、「就讓他處理,他就說他要處理啊」 (2) 6月29日:王金平打電話給柯建銘,王對柯說:「他(勇伯)跟我說OK了」。 這些通訊內容是合法監聽柯建銘的通訊下取得的,並不是非法監聽。以你的聰明才智,你覺得王金平說的是什麼事?不是在發揮影響力,動用關係幫柯建銘擺平檢察官嗎? 在這個情形下,如果你是檢察總長,你該怎麼做?或者說,你希望你的檢察總長怎麼做?你希望: (1) 檢察總長息事寧人,私底下去告訴王金平:「院長,我們依法監聽柯建銘通訊的時候,錄到你打電話給柯建銘,你說幫他去跟『勇伯』喬事情,就是林秀濤檢察官辦的那件案子,『勇伯』說OK了。你放心,我們不會張揚,可是你要小心一點!」;或者 (2) 什麼都不做,悄悄結案;或者 (3) 做他該做的事,追查其中有沒有刑事犯罪。 就我而言,我希望黃世銘做他該做的事,追查有沒有刑事犯罪。其實這也是檢察官的法定職務(法官法第86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 針對這些電話交談內容,檢察官是可以合理懷疑其中有涉及刑事不法的可能,而啟動調查的。擔任過刑事被告辯護人的律師就知道,檢察署對某些可能涉及犯罪的事件,在還沒有比較明確的犯罪證據之前,會先簽分「他」字案進行調查,蒐集證據,待犯罪證據比較明確時,改為「偵」字案正式以刑事犯罪偵查程序進行偵查(程序上的一個差別點是,以「他」字案調查之後,如果沒有足夠的犯罪證據,檢察官就簽請結案,不會特別通知涉嫌人;如果「偵」字案偵查之後認為被告沒有犯罪,應發給被告不起訴處分書)。 所以,最高檢察署是可以針對王金平與柯建銘電話交談的內容,以他字案進行刑事犯罪資料蒐集和調查的。這是以偵查犯罪為目的的調查,而不是行政調查。所以媒體報導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大罵特偵組,沒有權利以下級對上級進行行政監督,怕是陳檢察長自己弄錯了! 特偵組接下來進行的調查,從特偵組公布的新聞稿和所蒐集的證據來看,並沒有去監聽王金平、曾勇夫、陳守煌、林秀濤,也就完全沒有媒體所謂非法監聽的事了。 特偵組針對王金平與柯建銘電話交談的線索進行調查,看來只有兩種調查方式:一是調閱相關人士的通聯紀錄,這種通聯紀錄只知當事人之間有無電話連繫,但不知道通話內容。通聯紀錄顯示,就在王金平電話告知柯建銘他的案件是林秀濤檢察官承辦,勇伯會處理之前,王金平與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法務部長曾勇夫有過電話連繫。固然無法知悉他們談些什麼,但是對於被監聽到的柯建銘與王金平的通訊內容,似乎多了一些佐證資料。 另一個調查行動就是約談林秀濤檢察官和與其同一辦公室的陳姓檢察官。 林秀濤檢察官的證詞是: (一)「我收受判決那天的時候,應該在收受判決前一、兩天,我的檢察長打電話到我辦公室來,是陳○○檢察官接的,他說檢察長有事情找我,我到他辦公室,當時沒有其他人在場聽到。他告訴我說,是柯建銘找他,我即將收到一個判決,柯建銘認為最好不要上訴,他認為這個案子不會多大,多嚴重,我當時回答檢察長說,我要看過判決才能決定,因為我不知道判決是什麼樣的。」 (二)「檢察長是建議我不要上訴。」 (三)「(問:是否因為檢察長指示不要上訴,所以閱卷的部分你省略了?)是,但是我還是有看過判決。‧‧‧。但是我確實沒有很仔細的每個字去看。」 (四)「(問:檢察長如果沒有這樣的指示,你是否可能會上訴?)是,我會上訴,即使我知道他上訴審可能會判無罪,我還是會上訴,以杜悠悠之口。‧‧‧。」 (五)「檢察長有提到預算的壓力,所以依照柯委員意思來做。」 陳檢察官的證詞是: (一)「我記得林秀濤檢察官好像收受這個判決時,陳守煌檢察長有找過她,但是當時我沒有在場,我不知道檢察長怎麼說,我只記得林秀濤檢察官回來時說『真好,不用寫上訴書』,我只跟她說要不要上訴,我們還是要調卷回來看判決是否可以說服。」 (二)「(問:林秀濤檢察官有無講或暗示檢察長要本件不要上訴?)我不清楚。如果按照林秀濤說『真好,不用寫上訴書』意思應該是這樣,但是究竟是她本來就不想上訴,還是因檢察長要她不要上訴,所以才不上訴,我不知道。」 (以上證詞轉錄自特偵組9月6日新聞稿) 以上述證據資料相互比對,固然沒有王金平與曾勇夫、陳守煌的通話內容可作為直接證據,但還是可以看得出來:柯建銘拜託王金平,王金平有與陳守煌聯絡(王金平告訴柯建銘說:「那個阿煌有打電話來」、「他是跟我說那個女孩姓林,林秀濤,他說他是勇伯的人」、「所以他叫我跟勇伯說」),陳守煌有要求林秀濤不要上訴的歷程。(個人覺得對法務部長曾勇夫的部份證據不足,曾勇夫大可辯稱王金平雖然和柯建銘說了那麼多,但他(曾勇夫)只應付了王金平從未轉答。不過這麼說對曾自己有利,卻又坐實了王的關說。曾其實只要否認王和他談過柯案,也否認有交待高檢署不要上訴就可以了。) 其實最關鍵的證據是林秀濤檢察官的證詞。如果林檢察官沒有承認陳守煌檢察長有交待她不要上訴,本案應該是辦不下去的。林秀濤檢察官的證詞非常明確,她的證詞內容對她自己不利,而且她的身份是高檢署的檢察官,她不可能不知道作證要說實話,不可能不知道證言的嚴重性。 林檢察官事後說她是在特偵組肅殺的氣氛下,感到害怕,才說出與記憶有出入的證言。就我個人而言,以她的身份經歷,事後說出這種理由,實在很令人匪夷所思。舉例而言,筆錄上記載她說陳檢察長是在她收到判決書之前的一、兩天找她的,事後她卻說是記錯了,是在收到判決書之後找她的。如果陳檢察長果真是在她收到判決書之後找她的,林檢察官怎麼會說成:「他告訴我說,是柯建銘找他,我即將收到一個判決,柯建銘認為最好不要上訴,他認為這個案子不會多大,多嚴重,我當時回答檢察長說,我要看過判決才能決定,因為我不知道判決是什麼樣的。」 ?而且另外還有同辦公室的陳檢察官證明林檢察官回到辦公室之後,就說了「真好,不用寫上訴書」的話。林檢察官要說被恫嚇講了不實的證言,實在難以讓人相信。 林檢察官說被恫嚇、受肅殺之氣影響,以致胡亂回答,我個人覺得絕不可能。但是林檢察官為什麼要坦白對她自己不利的證言呢?我個人的猜測是,林、陳兩位檢察官是以證人身份被訊問的,她們深知證言不實的話可能要觸犯偽證罪的,而當時她們不知道特偵組手上掌握了多少證據,特偵組劈頭就問檢察長有沒有要她不上訴?這種隱密的事情特偵組怎麼已經知道了?她們當然不敢講假話,只好和盤托出,以免說謊馬上成立偽證罪。沒想到事件公布之後,別人什麼都沒說,特偵組手上沒有任何直接證據,她們的坦白反而成了唯一的直接證據!所以林檢察官事後想要翻案。但在一般刑事案件的審理上,這種事後翻供,除非有證據證明特偵組對她不當取供,否則翻案是不會成功的。不過,這只是我個人的猜測,天下事無奇不有,再合邏輯的猜測都有可能猜錯了! 嗣後特偵組認為查無具體犯罪證據,依一般他字案的調查程序簽結即可。但是其中確實查到了有關說事實,也有不上訴的結果,其中有違反行政倫理和行政法令的地方。還是同樣的問題:黃世明應該隱匿不說?還是應該做如何的處理? 現在已知特偵組的做法是在8月31日向總統報告案件始末,也因為如此被攻擊為:特偵組是馬英九走狗,馬英九利用特偵組非法監聽政敵等等。個人覺得法務部是特偵組的上級機關,但本案涉及法務部長本人,已不適合向法務部報告。如果特偵組先向行政院長報告,但因涉及立法院院長,行政院長無法處理,再由行政院長向總統報告,此事當較為圓滿。但僅因特偵組向馬總統報告,就說成特偵組是馬總統的鷹犬、東廠,不是自己沒搞清楚,就是惡意的抹黑。 馬英九得知此事,也是面臨同樣的問題:應該隱匿不說?還是該如何處理? 大家可以想想,如果王金平真的幫忙柯建銘關說檢察官不上訴,你認為他還適不適合擔任立法院院長? 個人認為,王金平幫柯建銘關說,事情雖小,但意義重大!現在努力建立公正公平的司法,大家都覺得還努力不夠,這些高官竟然帶頭踐踏!這不禁讓我想起將近60年前的一件「奉命不上訴」公案。維基百科上是這樣描述的:「奉命不上訴,發生於1957年台灣台中地檢處檢察官黃向堅起訴中國國民黨籍南投縣長李國楨涉嫌貪瀆,一審判無罪,檢察官不服打算再上訴,竟遭到首席檢察官施壓,在公文上批下「奉命不上訴」而引發軒然大波,當時台灣省議會與立法院有人問:「奉誰之命?」答案是「奉自己之命」。此案後來在法庭上輾轉十年,最後李國楨被判無罪。2006年6月法務部主辦「檢察世紀文物展」中,法務部將「奉命不上訴」案卷公諸反省。」(另請參見陳長文律師所寫的文章http://blog.udn.com/cvchen/1645734) 事隔將近60年,仍然發生同樣的事情,這些破壞者怎不令人髮指! 結果馬英九處理的像是逮著機會剷除異己似的。個人認為王金平這回做錯事了,但看媒體為他的考紀會答辯下了「沒有功勞也有苦勞」的標題,也不覺為王金平心酸起來!事情已經被揭發,請王金平去職應該是必然的結果。可以想像如果馬英九不處理,一定也會被同一批人辱罵。但馬英九應該可以做的更溫暖一些…… 另外在野黨主席蘇貞昌力挺柯建銘,據報載,蘇貞昌竟然說柯建銘所涉及的案件是無罪判決,何必關說?蘇貞昌先生不是台大法律系畢業嗎?不也是律師嗎?他會不知道被告無罪判決之後,檢察官上不上訴最是關鍵嗎?難道要我們罵他一句:「笨蛋!問題不在無罪判決,在檢察官上不上訴!」大家誠實一點做人,不要為了利益昧著良心說話可以嗎? 這個事件的焦點已經移轉到馬英九如何冷酷無情、手法拙劣上去,大家也不再注意關說事件的是非對錯了,但是對於關說事件仍然充斥著許多濫情而理盲的說法,因此把我自己的認知寫下,供大家參考!有寫的不對的地方,還請大家指正! (原作者於 2013-09-12 22:34:49 重新編輯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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