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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3 10:39:59瀏覽2264|回應9|推薦116 | |
立法院前天二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民代與媒體的「免責條款」,衝擊媒體報導空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不以為然,指修正內容牴觸新聞自由,這是「世界少見」的做法。 讀到這則新聞的同時,網路上還有一則民意調查,顯然同意刪除免責條款的民眾還多於反對。猛一看真是大吃一驚,然後心情沈重。原來還有這麼多民眾看不清這項法案,刪除免責條款背後的意義。 沒有了免責權的媒體, 日後必定唯唯諾諾,不敢有反對聲音,如此社會還能指望他們可以負起什麼監督政府行政立法司法的功能?這種台灣媒體,我看乾脆全部改名新華社算了! 理論上新聞媒體是第四權(the fourth estate),與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相抗衡,在台灣卻也最讓人詬病。 從這項民調,我看到的是一般社會大眾對媒體的失望和不滿,氾濫的狗仔扒糞式報導,嚴重擾民。說實話,老媽子我也非常討厭這種扒糞式的不實報導,但是,我很想知道,如果大家都這麼討厭狗仔和灑狗血式的報導,為什麼還有那麼多人在看蘋果日報和壹週刊呢? 如果大家只是對名人藝人的八卦感到好奇,而不同意刪除媒體的免責權,這種偷窺式的支持是沒有意義的。我支持媒體的免責權,主要是希望不會讓台灣已經先天不足的第四權,後天再嚴重失調。 但是,媒體現在的亂象,難道新聞記者可以置身事外嗎?如果新聞界不自重,不加強媒體記者在職訓練,提高新聞記者素質,社會大眾是很難改變對媒體不友善和不信任的態度。 一些官員表示,這項立法符合國際潮流。隱私權保障的確是國際潮流,老媽子我一天到晚接到美國銀行,信用卡公司寄信來,通知我有權利保障隱私權,他們絕對不會不經我的同意,便任意將我的個人資訊外流。 說是這樣說,九一一事件之後,美國還不是照樣通過了愛國法案(Patriot Act), 裡面允許美國政府(聯邦調查局)以國家安全為由,獲取民眾種種私人資料,包括電子郵件,銀行帳戶等私密資訊,全部盡入政府手中。 如果硬要說國際潮流,起碼也要以國家安全為藉口,完全沒有任何理由,便要求記者放棄免責權,如何讓記者公開公正的進行新聞採訪工作?以後如何要求記者新聞獨立?動輒得咎甚至挨告的媒體,如何監督政府行政立法? 這種專制的心態極其可怕,以後政府獨大,對民眾予取予求,台灣的民主自由勢必再受挑戰。而美國的愛國法案在九一一事件後(2001年十月)提出,也因為它的爭議性高,不斷修改後,在2006年三月,才正式由當時總統布希簽署立法。 如果真要追隨國際潮流,真的那麼討厭狗仔,老媽子很想建議立法院袞袞諸公,不要打架了,趕快研究美國的自由資訊法案(暫譯: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舊文:千錯萬錯都是旺旺的錯?),研究如何讓民眾都有取得政府資訊的權利,讓行政更加透明化,減少為人詬病的機會。而不要假借保護民眾隱私之名,行坐大政府權力之實。 延伸閱讀: 白頭宮女話當年之五- 時報週刊改版事件有感而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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