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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8 09:24:57瀏覽63|回應0|推薦2 | |
最近...小羽本身正在處理一些事情, 當然,以法規而言是屬於偵查不公開啦~ 但是呢,基於一些原因, 小羽只能說~臺灣新北地檢署的檢查長~ 的的確確沒有好好的盡到本份及職責, 恣意地讓底下的檢查官胡言亂語一通~ 沒關係~反正呢~小羽就直接撰寫申訴狀及相關狀文, 一併移送懲處機關及法務部等相關司法單位之上級主管機關囉~ 還有,針對於司法院未確實監督及管理其機關捐助成立之法扶會部份, 小羽亦會將相關案件及依法情事,移送監察院及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做處理, 畢竟人民的公帑是可以讓你司法院亂給亂花的嗎?! 另外,本身身為司法機關的上級主管機關, 居然連自己捐助成立的單位都沒有好好管理及監督?! 說到這裡,小羽認同律師的的確確是必須經過國考通過才可以取得律師證照, 但是呢,連一個最基本的調查證據及全國法規資料庫都不會查證的人, 居然可以通過國考並且取得證照?!而所謂的專業性,可能有待商確了, 沒關係,反正該檢討該懲處的機關及單位,小羽就一次性來處理, 法務部,司法院,新北地檢,以上這三個單位及司法機關, 居然連政府近年來一直喊的【司法中立】,似乎在小羽的案子裡看不見~ 最有趣的事情是,【判例】及【處份書】居然可以被說成【不得引用】?! 如果按照某位大律師講的,那以後我國的所有司法人員都不能引用囉~ 這一點,【台北律師公會】【全國律師聯合會】的各位大律師們, 要不要聽一聽看看,像他這一種完全沒有邏輯性質的說法呢?! 再來,照他這樣子講,那以後所有不管是學術界還是產業界, 全部人通通都不能引用前人所研究所開發的一切資料及證據囉?! 最後,各種法規都是一種獨立的【專業】性質法規, 每一個律師,都有著自己最【專業】最【熟悉】的法規, 然而,這位大律師卻自覺自己講的就是一切,自己所講得就是正確的?! 喔,請問一下,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規定, 中央層級主管機關(含行政及司法)一旦做出法規解釋, 請問要以你講的為主還是中央層級主管機關為主呢?! 想到這裡,就覺得考試院的律師資格試題題目會不會是出題太過容易了?! 連地方政府的法規解釋,遇到中央主管機關的解釋都會被視為無效了, 這一個法界裡最基本的法律層級部份,居然連這一個都完全無視了?! 再來,請問一下,【道交條例】V.S【道安規則】,哪個比較大?! 一個是母法的法規,一個只是行政規則,請問是不是看不懂法條?! 你【引用】的是新北市政府交通局管轄之車鑑會提出的【道安規則】, 我【引用】的是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的【道交條例】之法規解釋, 請問一下,如果依法行政的狀況下,基本上是要以誰為主要依據呢?! 就算今天拿給不是具有【專業】性的法務人員看,拿給一般大學生看, 我想,應該連一般的大學生都知道是要以【道交條例】來為主要依據吧?! 沒關係,反正小羽我本人絕對會把申訴及相關狀文寫好寫滿,通通移送懲處, 對啦,有關於所有縣市政府管轄的車鑑會結果只是【意見書】(行政文書), 但是呢,如果與中央主管機關的相關解釋相互牴觸,則絕對會被視為【無效】, 所以呢~雖然說現在是處於司法偵查不公開, 但基本上,基於偵查庭及法院調解庭都必須要全程錄音錄影的要件下, 本人亦會依據其二庭所錄製之相關影像及音檔部份,向其相關單位申訴, 就其不才的小羽所知,承辦檢座未秉持【司法中立】及【言行不當】部份, 情節較輕者,回【司法官學院】再進行相關法治及專業性教育, 情節較重者,依刑法定罪,甚至由所屬機關【主動】移送【懲戒法院】處理, 且依據【公務人員懲戒法】,其承辦檢座所屬主管為【連坐罰】, 因此,就看看是該署股長還是檢查長被依法移送處份囉~ 沒關係啦,反正承辦檢座也沒有積極查證,也沒有發函詢問相關主管機關, 就隨意地大肆亂來亂講話,本人就勢必會依法處理,匡正我國司法之中立性。 (P.S: 對了,忘記講一件事情,依據【刑事訴訟法】等其相關法條之明文規定, 不管是在偵查庭(或法庭)上,皆不得陳述其虛偽意思及相關言詞之表示, 試問本案第一庭之承辦檢座,你做到了嗎?如果沒有,到時候小羽就會依據: 【刑法第213條 - 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以及 【刑法第214條 - 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來處理囉~ 放心~基本上因為地檢署及法院開庭都會依法全程錄音錄影,所以絕對有證據~) -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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