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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
2024/08/18 09:24:57瀏覽47|回應0|推薦2

最近...小羽本身正在處理一些事情,

當然,以法規而言是屬於偵查不公開啦~

但是呢,基於一些原因,

小羽只能說~臺灣新北地檢署的檢查長~

的的確確沒有好好的盡到本份及職責,

恣意地讓底下的檢查官胡言亂語一通~

沒關係~反正呢~小羽就直接撰寫申訴狀及相關狀文,

一併移送懲處機關及法務部等相關司法單位之上級主管機關囉~

還有,針對於司法院未確實監督及管理其機關捐助成立之法扶會部份,

小羽亦會將相關案件及依法情事,移送監察院及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做處理,

畢竟人民的公帑是可以讓你司法院亂給亂花的嗎?!

另外,本身身為司法機關的上級主管機關,

居然連自己捐助成立的單位都沒有好好管理及監督?!

說到這裡,小羽認同律師的的確確是必須經過國考通過才可以取得律師證照,

但是呢,連一個最基本的調查證據及全國法規資料庫都不會查證的人,

居然可以通過國考並且取得證照?!而所謂的專業性,可能有待商確了,

沒關係,反正該檢討該懲處的機關及單位,小羽就一次性來處理,

法務部,司法院,新北地檢,以上這三個單位及司法機關,

居然連政府近年來一直喊的【司法中立】,似乎在小羽的案子裡看不見~

最有趣的事情是,【判例】及【處份書】居然可以被說成【不得引用】?!

如果按照某位大律師講的,那以後我國的所有司法人員都不能引用囉~

這一點,【台北律師公會】【全國律師聯合會】的各位大律師們,

要不要聽一聽看看,像他這一種完全沒有邏輯性質的說法呢?!

再來,照他這樣子講,那以後所有不管是學術界還是產業界,

全部人通通都不能引用前人所研究所開發的一切資料及證據囉?!

最後,各種法規都是一種獨立的【專業】性質法規,

每一個律師,都有著自己最【專業】最【熟悉】的法規,

然而,這位大律師卻自覺自己講的就是一切,自己所講得就是正確的?!

喔,請問一下,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規定,

中央層級主管機關(含行政及司法)一旦做出法規解釋,

請問要以你講的為主還是中央層級主管機關為主呢?!

想到這裡,就覺得考試院的律師資格試題題目會不會是出題太過容易了?!

連地方政府的法規解釋,遇到中央主管機關的解釋都會被視為無效了,

這一個法界裡最基本的法律層級部份,居然連這一個都完全無視了?!

再來,請問一下,【道交條例】V.S【道安規則】,哪個比較大?!

一個是母法的法規,一個只是行政規則,請問是不是看不懂法條?!

你【引用】的是新北市政府交通局管轄之車鑑會提出的【道安規則】,

我【引用】的是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的【道交條例】之法規解釋,

請問一下,如果依法行政的狀況下,基本上是要以誰為主要依據呢?!

就算今天拿給不是具有【專業】性的法務人員看,拿給一般大學生看,

我想,應該連一般的大學生都知道是要以【道交條例】來為主要依據吧?!

沒關係,反正小羽我本人絕對會把申訴及相關狀文寫好寫滿,通通移送懲處,

對啦,有關於所有縣市政府管轄的車鑑會結果只是【意見書】(行政文書),

但是呢,如果與中央主管機關的相關解釋相互牴觸,則絕對會被視為【無效】,

所以呢~雖然說現在是處於司法偵查不公開,

但基本上,基於偵查庭及法院調解庭都必須要全程錄音錄影的要件下,

本人亦會依據其二庭所錄製之相關影像及音檔部份,向其相關單位申訴,

就其不才的小羽所知,承辦檢座未秉持【司法中立】及【言行不當】部份,

情節較輕者,回【司法官學院】再進行相關法治及專業性教育,

情節較重者,依刑法定罪,甚至由所屬機關【主動】移送【懲戒法院】處理,

且依據【公務人員懲戒法】,其承辦檢座所屬主管為【連坐罰】,

因此,就看看是該署股長還是檢查長被依法移送處份囉~

沒關係啦,反正承辦檢座也沒有積極查證,也沒有發函詢問相關主管機關,

就隨意地大肆亂來亂講話,本人就勢必會依法處理,匡正我國司法之中立性。

(P.S:

對了,忘記講一件事情,依據【刑事訴訟法】等其相關法條之明文規定,

不管是在偵查庭(或法庭)上,皆不得陳述其虛偽意思及相關言詞之表示,

試問本案第一庭之承辦檢座,你做到了嗎?如果沒有,到時候小羽就會依據:

【刑法第213條 - 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以及

【刑法第214條 - 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來處理囉~

放心~基本上因為地檢署及法院開庭都會依法全程錄音錄影,所以絕對有證據~)

                                      -羽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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