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健保局之預防保健實施項目
2009/04/16 12:01:04瀏覽481|回應0|推薦1

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實施對象及提供保險給付時程分列如下:

一、     兒童預防保健服務:

(一)未滿一歲給付四次,每次間隔二至三個月。

(二)一歲以上至未滿二歲給付二次。

(三)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給付乙次。

(四)三歲以上至未滿四歲給付乙次。

(五)四歲以上至未滿七歲給付乙次。

二、     成人預防保健服務:

(一)四十歲以上至未滿六十五歲,每三年給付乙次。

(二)六十五歲以上,每年給付乙次。

(三)三十五歲以上且罹患小兒麻痺者,每年給付乙次。

三、     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

三十歲以上,每年給付乙次。

四、     孕婦產前檢查:

(一)妊娠第一期:於妊娠未滿十七週,給付二次。

(二)妊娠第二期:於妊娠十七週至未滿二十九週,給付二次。

(三)妊娠第三期:於妊娠二十九週以後,給付六次。

五、兒童牙齒預防保健服務:

未滿五歲之兒童,每年至多給付二次,每次間隔一百八十天以上。

六、婦女乳房檢查服務:

五十歲以上至未滿七十歲婦女,每二年給付乙次。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利於本保險而配合採行之預防保健措施。

資料來源:健保局

( 知識學習其他 )
回應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et4135&aid=2854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