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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16 12:01:04瀏覽497|回應0|推薦1 | |
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實施對象及提供保險給付時程分列如下: 一、 兒童預防保健服務: (一)未滿一歲給付四次,每次間隔二至三個月。 (二)一歲以上至未滿二歲給付二次。 (三)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給付乙次。 (四)三歲以上至未滿四歲給付乙次。 (五)四歲以上至未滿七歲給付乙次。 二、 成人預防保健服務: (一)四十歲以上至未滿六十五歲,每三年給付乙次。 (二)六十五歲以上,每年給付乙次。 (三)三十五歲以上且罹患小兒麻痺者,每年給付乙次。 三、 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 三十歲以上,每年給付乙次。 四、 孕婦產前檢查: (一)妊娠第一期:於妊娠未滿十七週,給付二次。 (二)妊娠第二期:於妊娠十七週至未滿二十九週,給付二次。 (三)妊娠第三期:於妊娠二十九週以後,給付六次。 五、兒童牙齒預防保健服務: 未滿五歲之兒童,每年至多給付二次,每次間隔一百八十天以上。 六、婦女乳房檢查服務: 五十歲以上至未滿七十歲婦女,每二年給付乙次。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利於本保險而配合採行之預防保健措施。 資料來源:健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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