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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2 13:19:37瀏覽637|回應0|推薦0 | |
工會法修正 教師可組工會 工會法修正後新增重點 〔記者施曉光、洪素卿、高嘉和/台北報導〕用了八十年的勞動法令第一次翻新!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工會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教師可以組工會;企業員工須強制入會,但無罰則;鬆綁工會設立與結盟的規定,明訂雇主不得妨害工會發展,工會幹部可請「會務假」,外籍勞工也可以參選工會理監事。 外勞也可參選工會理監事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昨日舉行記者會表示,包括工會法、團體協約法,以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等勞動三法,將一併在明年的五月一日正式上路。相關措施未來於勞動部成立後,將由法律事務司專職負責。 根據「工會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教師雖有籌組工會權利,但限制只能加入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不能組織「企業工會」,也就是不能組織單一學校的工會,必須跨校、跨區或是跨直轄市、縣(市)成立工會;勞委會並強調,雖然教師有權組織或加入工會,但根據先前完成修法的「勞資爭議處理法」,教師罷工權仍在禁止之列,以免影響學生受教權。 現役軍人和國防部所屬的軍火工業員工,依法仍不得組織工會;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的結社組織,則依其他法律規定。 勞動三法 明年勞動節一併上路 在保護工會方面,修法明訂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的人,不能因為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或因勞工提出團體協商的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的相關事務,而拒絕雇用、解聘、降調或是減薪;違者最高可處十五萬元罰鍰,若未依限期改善,最高可處三十萬元罰鍰,且得按次連續處罰。 此外,工會得與雇主約定一定時間的公假辦理會務;若無約定,企業工會理事長、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的企業工會理監事,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企業工會理、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違規雇主最高可罰十萬元罰鍰。 由於本次工會法修正後,我國的工會組織除了原有的企業內部員工組成的企業工會,及無固定雇主勞工組成的職業工會外;將首次出現跨公司、由相關產業受雇勞工共同組成的產業工會。 王如玄表示,將積極輔導產業工會成立,預計明年起,每年輔導二十家產業工會成立,目標在四年內,催生我國八十家產業工會。 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林佳和表示,雇主有太多契約手段可對付員工,跨企業產業工會成立才是正解,修法是遲來的正義。 立院三讀完成工會法,工業總會及商業總會都表示,有關罷工權較具爭議部分已從工會法轉由勞資爭議處理法規範,工會法與資方較無直接關係,工商團體樂觀其成,沒有意見。 值得一提的是,昨天上午立法院朝野協商通過修正的「工會法」,明訂「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工會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得維持工會原名稱。」換言之,五都選舉之後,台北縣、台中縣、台南縣、高雄縣工會仍將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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