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期間,仍得請領失業給付,唯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15日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 應備書件:紅色部份為必備書件。 1.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以勞資爭議申請書或勞工局通知協調會議函替代即可,但有的縣市單位不一定可以接受,根據會員反應,建議先攜帶身份證件、勞保卡或向勞保局申請個人勞保資料,向勞工局第三科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即可) 3.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背面影本。 4.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下載失業給付申請書書表及失業給付申請書填寫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