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集會遊行權」不可漫無節制、無限上綱
2008/11/15 08:17:41瀏覽1284|回應4|推薦4
綠草莓們吵著要廢/大修集會遊行法
先不說他們不敢承認自己綠吱吱青年軍的問題

有幾個觀念問題需要厘清…

「集會遊行」是聚集特定的一群人,向其他人表達特定訴求的“行為”
你有「說話的自由」但社會上(不同意見者)一般人也有「不被騷擾的權利」

「集會遊行」是突出一部份人的表達意見權力,並會使另一部份人感覺到受影響(被抗議的對像&路人甲)
這就和「人權教科書」或【憲法】中「人民基本權利」的言論自由、人身自由不一樣

集會遊行的自由=/=憲法中的「集會結社」自由
集結一定人數,影響他人生活的「遊行」和一般的「聚會」「聚眾」是不一樣的


在充份自律,公民素質較整齊的特定西方社會…
之所以沒有集遊法的原因是他們的其他法律非常嚴實(交通、公共安全)
平時違反交通規則、擾亂公共秩序的罰則就夠讓你吃不消了
一個人闖紅燈和一百個人一起闖紅燈…對西方警察來說都一樣的

但在台灣…一個人闖紅燈就是闖紅燈…闖的時候不覺得,事後會有警察寄罰單來 ^^

在台灣一百個人一起闖紅燈…對不起,那叫飆車族

在台灣若一百個人或更多人…打著標語呼著口號一起闖紅燈?那叫集會遊行


所以西方社會是「不需要」特別立一部“集遊法”就可以規範絕大部份的群眾活動/集會遊行
馬路上有交通規則,公共場所有各自的管理規則都是被嚴格執行的

所以他們「沒有集遊法」是平時社會秩序良好的「結果」

不能“倒果為因”
把「歐美不需要集遊法」等同於台灣「廢掉集遊法」社會秩序就會向上提升到歐美的水平


就像「宗教自由」和「信仰自由」是不相干的兩回事
世界上每個人都有信仰自由…

「信仰」的自由當然包括了信教的自由和「宗教活動」的自由
但也包括了「不信教」的權利,更不包括「傳教」的自由

現在有些人鼓吹「集會遊行」的自由和「集會結社」自由一樣高標準

就像一些宗教的教棍鼓吹「不但有信仰自由」,「還有絕對的傳教自由」__
旁人有義務要“不反抗”的被教會的「傳教自由」騷擾

別人的「不信教自由」低於教棍的「傳教自由」
所以…一些教棍四出傳教…言行中總是認定其他人沒有拒絕或反傳教的權力
若有人妨礙了教棍的傳教活動,等於妨礙了「宗教自由」等於妨礙了「信仰自由」

似是而非的歪理
「教棍」和部份「社會運動者」有很多相似之處
( 不分類不分類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eeeyeahong&aid=2385896

 回應文章

易燁煌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現在泰國的「黃衫軍」問題
2008/11/27 16:34
先不去評論泰國反政府的「黃衫軍」有理沒有理
泰國政治對立的問題是另一回事

光說他們佔據道路、癱瘓曼谷國際機場…迫使大量國際航班誤事大亂

這樣的狀況,在臺灣主要「集會遊行自由」的人有什麼表示?

或說這就是他們的理想?
只要我喜歡,只要「我要抗議」的話,癱瘓機場算什麼?
推薦:【Anti-CNN
微博
噗浪

易燁煌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歐美日集會遊行 大都需要事前申請
2008/11/15 23:10
【中央社╱十五日海外連線報導】

2008.11.15 06:17 pm


在美、日和歐洲民主國家,民眾集會示威的權利受到保障,即使如此,民眾在活動之前大都要向當局提出申請,而各地規定共通之處,在於時地有所限制,公共秩序的維護更是毫不馬虎。

在英國,只有內政部長有權拒絕民眾示威活動的申請,但倫敦警察局發言人史初勞德告訴中央社記者說,一般的示威抗議活動要提前六天向警方提出申請,但可縮短為一天。

警方無權駁回申請,但可以就活動的地點或時間加以限制,例如今年北京奧運聖火傳遞在倫敦進行時,有許多團體在不同地點示威抗議,警方要確保聖火傳遞順利,同時要讓抗議活動進行,需事前規劃協調抗議舉行的地點和時間。

此外,為確保國會議事順利進行,根據二零零五年通過的法律,在國會大廈附近特定區域內,只能進行靜態抗議。

在德國,憲法明文保障人民示威遊行的權利,但條文也明定戶外集會受法律限制,遊行前不僅必須向警方報備,禁絕暴力,如果公共設施遭到損毀,集會的負責人還必須賠償。

德國「集會法」規定,戶外的公開集會和遊行,在對外公佈的四十八小時前,必須向主管機關登記。
推薦:【Anti-CNN
微博
噗浪

易燁煌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歐美日集會遊行 大都需要事前申請
2008/11/15 23:09
針對遊行失控可能引發的群眾暴力,曾多次在柏林組織反戰示威的柏米爾斯基告訴中央社記者說,如果遊行過度吵鬧,秩序有失控的可能,主辦單位為了避免日後麻煩,往往在第一時間宣佈解散,因為暴力遊行不受法律的保障,遊行的負責人還可能必須賠償遭到毀損的公共設施和物品。

此外,柏林市警察局表示,參加遊行民眾依法不得攜帶武器等攻擊性物品,也不得遮面掩飾身份。為保障公共安全和秩序,警方還可以對遊行的地點和時間加以限制。

法國也有示威遊行如果出現脫序狀況,主辦單位必須負責的法律規定,因此,主辦單位通常不願選在名店林立的香榭麗舍大道舉行示威,原因是曾經出現參與遊行的民眾砸毀和搶劫商家的情況。

集會遊行在法國司空見慣,這些活動受憲法保障,但也有嚴格規範。法國集會遊行法令採「事前許可制」,主管的市政府或警察局未必批准。

警方可以用來拒絕申請的理由,包括活動可能造成公共安全或交通困擾、主辦單位不接受警方有關活動的建議、市政府或相關部門認為不適宜、場地不適宜該項集會遊行活動、申請者以往辦理活動紀錄不良等。

最明顯的例子是,極右派國民陣線的集會遊行申請常遭到駁回,這不僅是因為他們種族主義主張違反法國憲法精神,也因為他們的遊行經常演變成暴力衝突。

在日本,管理集會遊行的法令也採取許可制,各縣(相當於省)市定有有關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的條例。東京都的條例規定,民眾有意舉行集體示威活動,負責人必須提前七十二小時申請。

東京都公安委員會在接到申請之後,除了有明顯足以危害公共安寧的情況之外,應給予許可。不過,相關條例定出六個條件,包括關於集會遊行或示威活動的秩序維護和夜間安寧維護;為維護公共秩序或公眾安全,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須變更遊行場所或日期。

十月二十六日,三名男子透過網路集結四十多人,手持抗議布條走向日本首相麻生太郎位於東京澀谷區的寓所,遭警方以未申請集會遊行為由逮捕。

有關日本的國會、駐日本的外國使館、機場周邊等是否可以集會、遊行、集體示威活動的問題,大致上是根據第三條「許可的條件」加以規範。另外,日本政府訂有有關國會議事堂及外國使館等周邊地區安寧維護的法律,包括對擴音器的使用應加以規範。

在言論高度自由的美國,各城市也對示威遊行訂有相關法令,確保在和平理性、不妨礙社區安寧和交通的情形下進行,不符合「安全」要件的活動,不會獲得批准。

在華府市區,華盛頓紀念碑和林肯紀念堂所在地「國家廣場」是眾多群眾集會舉行的地點,而這片約三百零九英畝(合一百二十五萬平方公尺)的綠地和公園由美國內政部國家公園服務處負責管理維護。

根據相關規定,要在國家廣場等地舉行示威或其他公開活動,必須至少在活動之前四十八小時遞交申請表格,國家公園服務處會視需要與活動主辦單位討論相關細節。

如果國家公園服務處認為有必要動用人力以監督活動的進行,主辦單位必須在事前繳交保證金,事後依國家公園服務處的實際支出扣抵。

在洛杉磯,示威遊行的主辦單位必須提前四十天向市警局「特殊活動認可小組」提出。

這個小組的警官布朗說,處理申請表是以協助集會遊行活動順利舉辦為目標,只要不違反法律、不妨礙社會秩序與交通、不損害市政資源,小組都會呈報給上級單位,也就是「洛杉磯警政委員會」複審。

「警政委員會」考量的因素包括集會遊行的地點必須離住宅區至少五百呎、不影響附近交通、申請集會遊行的團體或個人是否具有舉辦類似活動的經驗等。

為協助集會遊行順利進行,委員會對活動日期、地點、路線及所需時間保留更動的權利。

紐約市是全美第一大城,治安狀況複雜,各項活動頻繁,加上聯合國總部設在此地,相較於全美其他城市,紐約對集會遊行的規範算是較為嚴苛。

在紐約,任何在公共場合的抗議行動或是遊行只要達到五十個人,就必須先向警方申請,未獲准的行動就是違法。

遊行集會在紐約掀起軒然大波的可能性相當低,因為紐約市的警力超過三萬五千名。九一一恐怖攻擊讓紐約的治安單位對於任何風吹草動都嚴加戒備。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集會的自由。然而,紐約市警局對於集會遊行卻有嚴格的規定,甚至可以對地點加以限制,例如二零零三年二月的反戰大遊行路線,就不許經過聯合國總部。

【2008/11/15 中央社】@ http://udn.com/
推薦:【Anti-CNN
微博
噗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