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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1 17:45:38瀏覽139|回應0|推薦0 | |
20180831PM (在此無政府ㄟ政事多擾小島:多事之秋:)俺個人ㄟ觀論評 ====================================================: for 省電+省力:for 自助晚餐: Please See: [20180831PM (在此無政府ㄟ政事多擾小島:多事之秋:)俺個人ㄟ觀論評 「國際法庭」依時間/事實/實證:(此無政府ㄟ政事多擾小島:日細作台:) 1.暗探;间谍 。《左传·宣公八年》:“晋人获秦谍”唐陆德明释文:“谍,徒协反,间也,今谓之细作。” 唐 白居易《请罢兵第二状》:“臣伏闻回鹘、吐蕃皆有细作,中国之事,大小尽知。” 明 汤显祖《牡丹亭·寇间》:“你是个细作,不可轻饶。“ 明 冯梦龙 清 蔡元放 《东周列国志》第一百二回:“大王若捐金万斤,密遣细作至魏,访求晋鄙之党,奉以多金,使之布散流言,……” [間諜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間諜是指潛入敵對勢力或競爭對手從事秘密刺探情報或是進行破壞活動工作的人,以此來使其所效力的一方有利。 古代亦稱作細作。打入敵方組織內部並取得公開合法身份的稱為臥底。 根據業務領域不同,間諜可分為軍事間諜與工業間諜(或稱商業間諜、經濟間諜); 根據秘密工作性質不同,可分為 情報間諜(刺探情報)、 行動間諜(顛覆、破壞、宣傳煽動等)、 聯絡間諜(策反勾連)等。 間諜為多方勢力同時服務,稱為「多重間諜」或「多面諜」。 反間諜,也稱「反諜(報)」、防諜、肅偽。 法律意義上, 間諜一般指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勾連策劃、配合的活動。 境內的競爭企業之間的經濟間諜活動不構成刑事法律概念的「間諜」。[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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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