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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相關法律及辦理程序
2010/01/23 20:11:12瀏覽878|回應0|推薦17

關於限定繼承(須於三個月內申請,只拿繼承的遺產來償還債務,

超過遺產的部份不必償還。)的相關法律、辦理規定及程序等相關知識

繼承新法介紹(法務部網站)  請點此進入

Q1繼承人欲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即限定繼承),

應向哪個法院辦理?有無期限?應備哪些文件?應繳多少費用?

答:

1.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 )

2.辦理期限: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為之,前開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

3.應備文件: 

  (1)限定繼承聲請書。(宜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點此進入可下載限定繼承聲明書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3)聲請人戶籍謄本。 

  (4)繼承系統表。點此進入可下載36繼承系統表 

  (5)遺產清冊。點此進入可下載遺產清冊

4.費用:應繳納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

(相關法條: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

資料來源http://tph.judicial.gov.tw/t06_01.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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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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