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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3 20:11:12瀏覽888|回應0|推薦17 | |
關於限定繼承(須於三個月內申請,只拿繼承的遺產來償還債務, 超過遺產的部份不必償還。)的相關法律、辦理規定及程序等相關知識 Q1:繼承人欲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即限定繼承), 應向哪個法院辦理?有無期限?應備哪些文件?應繳多少費用? 答: 1.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 項) 2.辦理期限: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為之,前開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 3.應備文件: (1)限定繼承聲請書。(宜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3)聲請人戶籍謄本。 (4)繼承系統表。點此進入可下載36繼承系統表 (5)遺產清冊。點此進入可下載遺產清冊 4.費用:應繳納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 (相關法條: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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