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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3 01:51:24瀏覽1702|回應0|推薦5 | |
關於拋棄繼承的相關法律、辦理規定及程序、 拋棄順序等相關知識 Q2:繼承人不想繼承,要向哪個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有無期限?應備哪些文件?須繳多少費用? 答: 1.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 條第1項)。 2.辦理期限: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2項) 3.應備文件: (1)拋棄繼承聲請書。(宜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謄本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聲請書蓋印鑑章。 (如拋棄人住居國外,得將其拋棄之意思及委任代理人作成書面〈拋棄繼承權聲明書及授權書〉持至我國駐該外國使領館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 ) (4)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父母、 兄弟姊 妹生存或死亡及是否拋棄等情形,均應載明)
(5)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4.費用:應繳納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 (相關法條: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 Q3:繼承人向法院遞狀聲明拋棄繼承,在法院尚未核准前,可否撤回該聲明? 答: 民法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故法定繼承人之繼承權如經合法拋棄,即喪失繼承權,至於法院就繼承人之聲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僅有確認之性質。因此,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後,再具狀為撤回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自不生撤回之效力。(相關法條:民法第117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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