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六歲的林太太,三年前開始在台北縣一家便當店工作,那家便當店有立案,但是只僱用兩名員工;老闆娘因為忙於店務,沒有多餘人手可以處理保險的事,加上不了解相關法令,就和兩名員工約定每個月補助勞保費一千元,請員工自己找職業工會參加勞保。
今年十月,勞保局查到林太太是受僱勞工,應該由雇主申報參加勞保及就保,而不是透過職業工會參加勞保。便當店在勞保局輔導下辦理了加保手續,但因為以前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參加就業保險,還是被勞保局罰了四千多元。
沒有一定雇主或是自營作業的勞工才能在職業工會參加勞保,在職業工會參加勞保的被保險人並非受職業工會僱用,不能在職業工會參加就業保險,職業工會也不會為他們提繳勞工退休金。林太太三年來都沒有參加就業保險,也不能享有雇主為她提繳勞工退休金的權益,實在「虧很大」。
勞保局呼籲,勞保和就保都是強制性的社會保險,雇主應該依規定申報員工加保。此外,公司只要僱用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的本國籍勞工或依法在台工作的大陸配偶、外籍配偶,就必須參加就業保險。
僱用未滿五人的單位雖然不是勞保強制投保單位,還是可以用自願投保方式為員工申報參加勞保,並同時參加就保;如果雇主不願意參加勞保,還是必須在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就保,如果延遲不辦,依規定會有相關罰則,而且勞工發生保險事故時所受的損失,由雇主負責賠償。
【聯合報/李承宇報導/2009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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