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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金融政策Q&A
2010/01/01 20:53:18瀏覽75|回應0|推薦0

1. 開放兩岸金融往來的重要性為何?
答:經貿關係大體上包括物流及金流兩部分。金融業提供金流服務,和一般產業是相輔相成的關係。由於大陸已經是我國對外投資最多的地區,也是我國最大的貿易對象,而各國金融業者也爭相赴大陸搶攻市場,因此兩岸金融往來有其必要性,也是金融業者國際化布局之ㄧ環。

據估計,目前至少有四萬家以上的國內廠商在大陸地區投資,所以國內金融業如果再不積極參與兩岸金融業務,將會被外國和大陸金融業者搶佔先機,而在大陸投資的中小型台商也會因為缺乏國內金融機構的支援,難以在大陸市場拓展業務。另外,國內金融機構赴大陸地區發展,因擁有語言、文化的優勢,所以國內金融機構很有機會利用大陸市場來發展、壯大自己,使我國金融服務業在國際市場上更有競爭力。

2. 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OU)包括哪些具體內容?未來兩岸金融監理機關依據MOU 所進行的資訊交換,是否包括個人帳戶資料?
答:兩岸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等三項MOU,主要是針對兩岸金融監理機關進行監理資訊交換、落實資訊保密義務、執行金融檢查及持續保持聯繫(包括人員互訪、召開會議)等事項。未來兩岸金融監理機關依據MOU 所交換的資訊,主要是金融監理所需要的相關資訊,至於客戶的帳戶資料,並不在雙方交換資訊的範圍內。

3. 簽署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OU)有何好處?
答:依據國際金融監理規範,當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業從事跨國金融業務時,如至對方設立分支機構,兩地之金融監理機關多會共同合作履行監理工作,並於書面記載雙方對於各項監理合作項目的權利與義務。在國際上,這種跨國的金融監理合作,常以簽署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進行,並於瞭解備忘錄中列出簽約雙方應負擔的義務及可主張的權利。我國已與英、美、法等30 餘國之金融監理主管機關簽署MOU。
兩岸簽署MOU 後,我國銀行業及證券期貨相關事業才得以直接前往大陸投資或設立營運據點;且我國金融監理機關就可依此MOU 取得國內金融業在大陸地區所設立分支機構的財務、業務及其他相關資訊,包括監理資訊與檢查報告,以有效掌握我金融機構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的經營狀況,並確保國內金融體系的穩定。

4. 與大陸簽署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OU)是否會造成國家主權自我矮化?
答:兩岸簽署MOU 的內容,是屬於與兩岸金融監理合作項目相關事項,並不涉及政治與國家主權,且符合國際慣例,沒有矮化的問題。

5. 開放兩岸金融往來,是否會對我國金融從業人員造成衝擊?
答:我國自1960年代以來,持續開放外國金融機構來台設立營運據點,在國內開展業務,政府並鼓勵本國金融機構赴海外設立分支機構及開辦國際金融業務,隨著金融機構業務規模的擴展,創造許多就業機會。開放兩岸金融往來後,伴隨國內金融機構布局大陸市場開展業務及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來台設立分支機構,亦將會增加對國內金融從業人員的人力需求,故應不致對我國金融從業人員產生重大衝擊。

6. 開放陸資來台投資我國上市、上櫃公司,會不會造成股市動盪、甚至控制我國的重要產業?
答:關於開放大陸合格的境內機構投資者(簡稱QDII)來台投資,政府已頒訂「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加以因應,除此之外,亦須遵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依據這些法規的規定,大陸地區的投資人,不得實質控制或影響公司經營管理;至於大陸地區的自然人、法人等,非經我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台灣地區法人等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職務。在陸資持股比例規定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上市、上櫃公司股份若達10%以上,應依相關機關所定辦法申請核准;另對於目前法令規定外資投資比率有設限之產業,大陸地區投資人與外資的投資數額亦須合併計算並控管。而針對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證券之限額,也須由主管機關會商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後決定。因此,政府面對陸資來台投資上市、上櫃公司,實已制定相關管理機制,以免陸資控制我國重要產業。

為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及保障投資人權益,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均就我國交易市場訂有監視制度,如發現人為因素影響市場行情時,就可進行查核,以杜絕股價操縱、內線交易等不法行為,避免導致股市動盪情形之發生。

7. 開放大陸金融機構來台設立據點,會不會影響國內金融穩定?
答:開放大陸金融機構來台設立據點,以銀行業為例,國內銀行在外匯業務、消費金融、衍生性金融商品、財富管理等業務,不但較大陸地區銀行具有競爭力,在金融創新能力及服務效率也高於大陸地區銀行,加上國內銀行業已經是一個高度競爭的市場,所以開放大陸地區銀行來台設立據點,對本國銀行業者的衝擊應屬有限。
目前外國金融機構來台設立分支機構,金管會已訂有完整的審核及管理法令規定,未來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到國內設立分支機構,金管會也將訂定相關的審核及管理法令規範,大陸地區金融機構除須符合我方要求的守法性及財務、業務健全性標準以外,金管會也將落實日常監理工作,並要求大陸地區金融監理機關履行MOU 所規定的各項監理合作義務,以確實掌握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並維護國內金融穩定。

8. 開放台灣金融相關產業赴大陸投資或設立據點,會不會加速國內資金外流?
答:為確保國內金融體系穩定,金管會已建立國內金融業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的管理機制,包括事前審查、風險控管及事後管理等配套措施。國內金融業赴大陸投資應符合投資額度的限制,且須先經金管會核准,並應定期向金管會申報相關財務及業務資訊,以期確實掌握相關資金流向並落實有效監理;此外,資金匯出也須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核,並依中央銀行相關結匯辦法辦理。綜上所述,開放台灣金融相關產業赴大陸投資,並不會加速國內資金外流。

9. 台灣金融相關產業現在赴大陸發展,是不是還有商機?
答:目前在大陸地區已有超過四萬家以上的台商,且大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後,逐步開放內銷市場,未來台商仍會持續投資布局大陸市場。以銀行業而言,由於大陸地區銀行尚未能滿足台商對金融服務的需求,因此國內銀行進入大陸市場的時間雖較其他外國銀行為晚,仍有相當的經營利基。就證券期貨業而言,大陸證券業近幾年在資產規模及獲利能力成長快速,但其獲利來源仍以經紀業務為主,而國內大型綜合證券商在新金融商品的業務發展及人才上仍極具競爭優勢。就保險業而言,目前大陸保險市場仍屬發展階段,利用在台經營的豐富經驗及專業知識,透過長期穩健經營,將可在大陸保險市場拓展商機。

10. 未來金管會對國內金融業在大陸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如何進行檢查?
答:依據「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對於「檢查方式」的規定,雙方同意依照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的行業慣例與特性,採取多種方式對互設的分支機構進行檢查,具體的檢查方式由兩岸金融監理機關商定。就銀行業而言,國際上常見的跨境監理方式,主要有合併報表監理、派員檢查及委託地主國金融監理機關檢查等;如採派員檢查方式,母國金融監理機關會先徵詢地主國金融監理機關的意見後,再派員赴當地檢查。兩岸金融監理機關對於金融檢查議題,原則上已獲致共識,將依循上述的國際實務作法處理。

11. 陸資銀行來台設立分支機構是否會造成國人信用資料外流大陸地區?未來因為兩岸金融往來,而可能發生金融機構不當取得或運用聯合徵信中心個人信用資料的情況,金管會的具體因應措施為何?
答:銀行對客戶資料,除了必須遵守「銀行法」第48 條所規定之保密義務外,會員銀行自聯合徵信中心(簡稱聯徵中心)所取得的客戶信用資料,也必須遵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的規定,先取得客戶書面授權同意外,對於客戶信用資料的運用,也限於授信目的之範圍。未來大陸地區銀行如有不當取得或利用信用資料之情事,金管會可依據銀行法及個資法加以處罰,另聯徵中心亦可停止其查詢信用資料。
金管會已要求聯徵中心檢討強化對會員機構信用資訊查詢作業的安全控管機制,並要求聯徵中心強化電腦稽核功能。聯徵中心已修正會員規約,加重對金融機構違規查詢信用資料的懲處,情節重大者,除開除其會員資格外,並將違法情形移請金管會依據銀行法及個資法,加以處罰。

12. 未來兩岸協商金融市場互相開放議題,金管會的立場為何?金融業是否也將列入「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答:兩岸金融市場存有基本上的結構性差異,無論是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幅度,或是金融機構的家數、資產規模,均有極大的差距,所以兩岸金融市場開放相互進入的條件,必須有衡平性的考量,雙方應依「加權對等」或「實質對等」的原則進行協商,才能創造互利雙贏的結果。
由於兩岸都是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各有其承諾對金融服務業市場的開放範圍,為符合在WTO 許可的原則與架構下,雙方未來在協商市場進入議題時,如須給予對方優惠措施,排除最惠國待遇原則之限制,就須先納入ECFA。

13. 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OU)與「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有何不同?
答:兩岸MOU 主要是針對兩岸金融監理機關進行資訊交流、資訊保密、金融檢查、持續聯繫等合作事項的書面文件,並不涉及市場進入議題。而ECFA 主要是有關兩岸在貨品與服務貿易的市場開放項目、投資保障,以及其他與經濟合作相關的議題。因此MOU 是與兩岸金融監理機關間的合作事項有關,ECFA 則是與兩岸間市場進入、經濟合作等議題有關,兩者的功能不同,但皆有於適當時機簽署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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