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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3 08:45:40瀏覽2469|回應7|推薦37 | |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19日開記者會,說明阿扁移監和介紹扁醫療專區。綠委聞訊一行16人前往法務部,先鬧記者會,再直奔部長室,找部長曾勇夫,見大門深鎖,趙天麟先敲3下,邱議瑩接著猛力連3踹,踹破部長室大門,還大喊:「孬種、(曾勇夫)出來!」陳其邁讚許邱「勇敢的一擊,讓陽光進入黑暗的部長室」,還酸曾應是「在黑暗部長室簽死刑狀」,曾勇夫解釋後,綠委仍砲轟約1小時離去。
相信三十幾歲以上的人都還記得台灣曾經有「警備總部」這樣一個單位,在威權統治時代,警總的劣跡可說是罄竹難書。正因為如此,警總的走入歷史,也象徵台灣威權時代的結束。不過,台灣最近卻出現了新的「警總」,也就是立法院。奉民意所託,職司立法的立院,怎會跟警總扯上關係呢?我們就來好好探討一下!
在踹門事件發生之後,法務部決定提告立委涉嫌毀損、妨害公務、侮辱公署等罪,但法務部這樣的行動,卻引起民進黨的不滿。這些立委有沒有犯罪,提告後法官自然會審理認定。那位得到癌症還能使出無影腳的「中指邱」邱議瑩,也認為自己「行使職權天經地義,沒在怕」!但版主的疑問來了,立委踹破法務部長辦公室的門,是在行使甚麼職權?又是怎樣的天經地義呢?
為了解開版主心中的疑惑,版主只好去找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來研究一下,這部法律是在民國99年6月15日最後一次修正通過,內文只有77條,版主從頭看到尾,實在是找不出有哪一條法令,賦予立委依法監督行政機關的時候,有如此大的權力可以做以下的這些事:
未經邀請出席或同意,直闖行政機關記者會場喧鬧,甚至強迫記者會停止。
非在立院經過法定程序,即可直闖行政部門逕自「質詢」官員。
立委可在任何時間地點要求行政官員接見,且官員不得拒絕。
行政單位只要有任何障礙組黨立委通行(例如上鎖的門),立委即可口唸符咒或「孬種」,逕行砸毀。
立委依據人民的付託,當然有權質詢行政官員,但質詢只能在立法院會期之內於院會或委員會中為之,對於需要被質詢的官員,立院必須擇期通知官員到場備詢,官員不得無故缺席或請假。但這並不代表立委可以在任何時間,未經通知就直闖行政官員辦公室「拜訪」,就算立院有權監督行政機關。這種濫闖踹門的行徑跟以前的警總有啥兩樣?聯網異言堂還有格主認為民進黨的這種行徑是「正義」?官員是「藐視國會」、「藐視人民」?真是讓人覺得很無知!
就以這些民進黨暴力立委所關心的「受刑人陳水扁福利」來說,監獄行刑法第二條規定,「徒刑、拘役之執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執行之」。現行法令並無將受刑人的住處做為執行徒刑場所的依據,因此,「居家療養」的建議於法有違,若讓陳水扁回家療養,法務部就是違法失職。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受刑人罹患疾病,應於在監就醫、戒護外醫或移送病監都無法獲得適當醫治的情況下,方能保外醫治。而法務部評估陳水扁的症狀,仍不符合保外醫治的條件。那麼,請問民進黨,法務部要憑甚麼讓陳水扁保外就醫甚或是「居家療養」?就算民進黨當法務部長,敢違法放出陳水扁嗎?
依法行政的官員,立法委員卻能不經預約就直闖辦公室,不但踹破官員大門還被罵「孬種」?這樣的立委好意思說自己在「行使職權」?要是台灣的立委都像邱議瑩一樣,那台灣還需要法律幹嘛?還要行政機關幹嘛?就讓民進黨萬年執政就好了? 台灣居然出現「警總立院」?也算是世界奇蹟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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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