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輕判色狼 逾16萬人連署免職
這條新聞法官故然有絕對的錯,但檢察官求刑過輕,卻一點責任都沒有?對於一個只會性侵女童的混蛋,竟然只求刑短短的七年十個月,這種就算真的被判刑七年十個月,在牢裡頂多待三年多一點就可以假釋出來,有何鳥用?
現在的法條是採一罪一罰,這個案子明顯已經超過三條大罪,為何該承辦的檢察官只採用最輕的罪去求刑?這心態是存著什麼心?
再說了,倘若檢察官在這個案子上面,能像當初裡面的某檢察官一樣,恐嚇加威脅,甚至動用黑道加駭客那樣去協助前立委,來迫害一個精神病患那樣搞,法官敢這樣亂判嗎?
講到法官,我們早就說了,台灣現在檢察官跟法官說的話若是能信,母豬都會飛天了,連最基本的法條適不適用的問題都搞不清楚,甚至於當事者能不能在法庭上呈訴事情經過都搞不清楚,這樣的人怎麼能做法官?
有法官說這是法條適用的問題,但如果法官連一個案子是不是適合用該法條都搞不清楚,這樣的行為在法律實務上沒有錯判,請問這是指~~收錢之前,還是收錢之後?
就我們認識台灣三分之二的法官裡,像這樣的實務判決通常都是在收完錢之後的判決才會出現,且還是錢給的太少才會有判刑,所以這只是單純的這樣的判決在司法實務上並沒錯,完全是「法條適用問題」?
此外,此案的法官是憑哪一點的證據,能實際證明依客觀案情並沒有「強制性交」?
且既然刑法第二二七條「準強姦罪」與刑法第二二一條「強制性交罪」的法定刑一樣,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則根本不需要依前提要有「強制性交」來決定,則一樣可以判超過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所以少在那騙人了。
沒知識也要有常識,沒常識更要懂得去看電視,這個案子除了法官根本就不有知識也沒常識,連承辦的檢察官也是一樣,通通都是共犯結構裡的一員,只會在被害者身上灑鹽之外,還會幹些什麼好事?
所以現在最後的結論~~台灣現在還有哪個檢察官、哪個法官說的話能信?